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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作为人们最重要的私产之一,以登记的方式给予法律上的确认、尊重和保护,进而鼓励人们积极创造财富,于民于国都有益。完善的不动产登记制度不仅能为不动产物权变动提供具有国家公信力支持的、统一的、公开的法律基础,以保护交易安全,而且还是国家对不动产加强产籍管理、履行对产权变动的审查监督职能,保证产权登记真实、合法性的重要措施,进而实现国家不动产领域行政管理的目的。目前我国不动产登记行政案件数量总体上逐年增加,而实践中不同地方的法院对不动产登记的效力认识不统一,而导致对案件的裁判结果各异。这既不利于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大大降低了司法判决的统一性和权威性,因此,在理论研究的层面上,不动产登记的效力及其司法审查问题应当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本文分四章论述不动产登记的司法审查。第一章“不动产登记概述”。首先对不动产登记的基本理论进行了介绍,包括不动产登记的涵义及其界定、类型;其次,分析了不动产登记行为的法律属性以及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意义。第二章“不动产登记的效力分析”。该章首先从一则典型案例评述不动产登记的效力。不动产登记所采用审查标准的不同会影响到登记机关责任的认定。本文论证了不动产登记应采用行政法意义上的必要谨慎审查标准,然后,对不动产登记的效力分别从行政法、民法的视角进行阐释,并简要介绍了分析不动产登记效力的意义。第三章“不动产登记的司法审查”。首先简要介绍了国外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和我国司法审查的现状。结合一些典型案例说明不动产登记纠纷在司法审判中所面临的困惑,从实证法和应然法角度,主要就不动产登记案件中当事人诉讼救济途径的选择、司法审查标准和裁判方式进行论述。第四章“不动产登记司法审查中亟需解决的相关问题”。主要对因瑕疵登记致使权利人受损时,如何合理界定登记机关的责任问题进行了论述,并且从健全不动产登记司法救济制度的长远考虑,提出了可行的立法建议。最后,得出结论,登记机关应当对不动产登记履行行政法意义上的必要谨慎审查义务,否则,因登记违法或者错误引发的纠纷,应当尊重当事人根据不同的争议性质提起相应诉讼的选择权。对于行政附带民事诉讼这一司法救济制度,有待于理论上和实践中进一步深入、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