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信息披露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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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十八大精神,我国提出了加速建设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战略布局。2016年3月,我国正式公布的“十三五”规划文件中也明确提及要发展多层次股权融资市场,深化新三板改革;2017年政府工作报告更是将新三板提到与创业板同样的高度予以重视。不可否认,随着挂牌公司数量的急剧增加,各项制度正在逐步健全,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新三板正推动着市场各类主体尽快归位尽责。《公司法》的修订对新三板市场进行了合法化的确定,却并未对新三板市场的信息披露制度进行规定;新三板市场参照《证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但却并未对参照的具体适用做出规定。同时,《2016新三板市场发展报告》中也指出,信息披露水平过低仍然是现阶段新三板市场发展中的重要问题。纵观新三板市场信息披露的现状,导致信息披露水平不高的原因主要有三个:一是市场主体对新三板信息披露标准的界定不清;二是新三板信息披露的内容、主体和方式不够规范;三是针对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措施不够完善。因此,如何解决好这一系列的问题成为新三板市场发展中的重要课题,同时也是一个企业如何实现良好运行的关键所在。证券市场奉行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监管理念,新三板自然也不例外。因此,谈及信息披露,必然离不开监管问题。笔者巧妙地将监管问题渗透于行文中,以期更好的阐述信息披露问题。同时,笔者选取三个典型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件作为研究对象,以三个案例作为支点,引发出新三板市场信息披露问题的思考,重点着手于如何实现企业的良性发展以及新三板市场,甚至是整个证券市场的有效运行,并且进一步以可来博、海格物流、中科招商等案例涉及的代表性法律问题为讨论点,运用法理分析的方式对新三板信息披露的标准、内容、方式、违法违规的处理等问题做出了法律分析。最后从各个市场主体上,笔者结合注册制、分层制度、退市机制、预披露制度以及披露豁免制度等新三板制度提出了一系列建议,如推行简明性披露、专人专岗披露、差别信息披露以及多平台进行信息披露,同时建议设立独立董事制度、实行预披露制度、落实常态化退出机制及设立信用考核制度、尝试豁免机制、激励机制等。此外,笔者认为应继续强化董监高的责任、进一步加强中介券商的义务、实行全方位市场监管,补充行政责任之外的自律责任、民事责任、适当的刑事追责等。而以上举措则正是推动进一步立法的关键,制度的落实往往从立法开始,《证券法》、《公司法》的继续修订以及对应的新三板市场的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等的进一步细化对新三板信息披露制度的建设尤为重要,新三板信息披露必将伴随着市场的发展而愈加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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