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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人类文明、法治文明的不断进步,刑罚的轻缓化已成为当今世界各国刑罚发的展趋势所向。简言之,缓刑制度就是一种附条件的不执行原判决刑罚的刑罚执行制度。缓刑制度在有效地避免短期自由刑弊端,促使犯罪人改过自新、重返社会,在实现行刑社会化以及刑罚经济化等方面均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刑法修正案(八)》的出台,从缓刑的适用条件与执行制度两大方面着手,对我国原缓刑制度涉及的相关条文进行了更为科学、细致的修正。本文着力探索和剖析了我国《刑法修正案(八)》出台后对于缓刑制度相关条文的修正内容,希望在司法实践中,能够对进一步加强缓刑适用的正当性、规范性以及缓刑考察的有效性,充分保障缓刑积极的社会功效有所助益。文章具体从四个部分展开相关论述:
第一部分,主要结合我国现行《刑法修正案(八)》对于我国缓刑制度修正的内容展开,探讨了相关的修正内容。
《刑法修正案(八)》对我国缓刑制度修改的内容涉及了法条第72条、74条、76条和77条,主要包含缓刑的适用条件和缓刑的考察内容两个方面。在适用条件上主要包括缓刑的实质性适用条件和不适用缓刑的条件;在考察内容上主要包括缓刑的考察主体、考察内容以及考察后果几个部分。修正后的缓刑制度不但对适用缓刑的规范性提出了新的标准,更是在立法精神上体现了设置缓刑制度的精髓所在。
第二部分,主要探讨了修正后缓刑制度的适用条件及适用对象问题。
根据修正后《刑法》第72、第74条规定之内容可知,适用缓刑的实质性条件为:犯罪情节轻微,犯罪分子具有悔罪表现且没有再犯的可能性,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应当适用缓刑的对象为:不满18周岁的人,怀孕妇女和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缓刑的对象为: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笔者在现有条文基础上,展开具体分析并细致探讨了对于上述内容的理解及适用问题。
第三部分,主要探讨缓刑的考验和撤销问题。
本章内容主要包括:缓刑犯应该遵守的规定和对缓刑犯禁止令的适用。通过考察和分析域外缓刑制度发达的国家对于缓刑犯考察内容的相关规定,笔者总结出:在缓刑制度发达的国家,缓刑犯在缓刑考验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总体上可以大致分为“通用规定”与“个性规定”两个方面。对此,我国刑法加以借鉴,通过《刑法修正案(八)》的修正,增加了对缓刑犯的禁止令规定,从而使缓刑考验内容更为全面,并将原《刑法》条文中违反“国务院公安部门”改为“国务院有关部门”;在缓刑撤销上,新增了“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对其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的规定,以保障禁止令相关规定的有效执行。
第四部分,主要探讨了对缓刑犯进行社区矫正的相关内容。
社区矫正是一种不使罪犯与社会相互隔离,同时利用社区资源来对矫正人员进行教育、改造的刑罚措施,是所有在社区环境中管理教育罪犯方式的总称。对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实行社区矫正,其目的在于避免缓刑犯处于监管的真空状态,帮助他们更好地度过缓刑考验期,减少短期监禁刑带来的弊端,促使缓刑犯健康地重返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