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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网上购物的发展势头相当迅猛,网上购物已成为许多人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由于网上购物的数字化、跨地区性决定了网上购物合同由网上经营者针对不特定的多数人制定,是一种格式合同。除了网购消费者的权利会受到网购合同中一些不公平的格式条款侵犯外,在交易平台为中介方的网购模式中网店的权利也会受到由交易平台制定的格式合同条款的限制或剥夺,直接影响了网上购物的顺利进行。探究网购合同相对方权益的救济途径进而完善我国网购合同的法律规制显得相当重要。网上购物主要有3种模式,即B to B、B to C和C to C,B是指Business(商家), C是指Consumer(消费者)。网购格式合同引发的纠纷大多产生于后二种网购模式中。引发纠纷的主要原因主要有三点:一是网购合同相对方的契约自由受到限制;二是网购合同提供方滥用自己经济优势地位,限制相对方权利,免除己方责任;三是出于追索成本的原因,网购合同相对方被迫接受不公平的合同格式条款。网购合同中不公的格式条款引发的诸多纠纷主要集中在网购消费者的知悉真情权、个人信息安全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等权利受到侵犯上。网购合同提供方运用大量的格式条款限制消费者合法权益,免除己方责任。在交易平台为中介方的网购模式中网购的顺利进行离不开网店与第三方交易平台的参与,网店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也常受到其与交易平台间签订的服务协议中不公的格式条款的侵犯,这间接的影响了网购消费者的权益。目前我国对网上购物合同规制力度不足最主要原因是现有的法律制度不足以满足网络经济的发展需要,网上购物合同从订立到成立缺少来自立法、行政、司法以及社会等方面的规制链条。在借鉴发达国家经验的基础上,对于我国网上购物合同法律规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是坚持以利益衡量论为建构网购合同法律规制体系指导思想;二在立法规制上,慎重出台新法,尽可能将对网购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制纳入现有的法律体系,代之制定有针对性的新的法律制度。可以考虑完善现有法律体系;增加具体制度规定,例如设立犹豫期制度,以法律强制力保障网购消费者权益,设立信息披露制度,对信息披露的范围、时间、方式以及法律责任予以具体规定;三是在司法规制上,授予消费者协会诉权并给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四是在行政规制上,坚持事前审查与事后监督相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