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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行为关系就是在村民自治过程中一切有关村民自治的行为的关系总和,它包括主客体、主体间、影响因素间的全部关系。这一系列的行为关系贯穿于村民自治的全过程,构成了村民自治的各个环节,使村民自治系统化、规范化,在中国农村建成中国基层民主政治的体系,并通过这些关系体现其特色。具体而言,在中国村民自治制度下,村民自治行为关系大体表现在村民、村委会、党组织、乡镇政府,以及其他影响因素的相互关系,并因自治行为发生的起因和结果的驱动,而表现出差异性。在村民自治行为中,参与其中的各方力量,通过围绕着自身的利益展开干预行动,并在村民自治过程中与村民自治的主体行为发生关系,从而影响村民自治行为关系的构建,使村民自治关系得以更改和更新,并在此基础上形成相对稳定的新的秩序,这个新秩序和新的行为关系规范就为下一次村民自治行为的发生准备条件和外部环境,从而影响村民自治的进一步实行。自治行为关系的发生调整了包括自治主体村民和自治参与各方的利益和立场,清晰表达了各方意愿和利益诉求,并通过在村民自治的行为形成了新的行为关系。因此自治行为关系发生的结果和意义正是重构了自身,实现了自治行为关系本身的自我调整和更新,可以说既有行为关系之所以要通过自治行为进行更改和调整,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其作为生产关系中的一系列环节,显然已经不能适应农村生产力发展的需要,或者其作为农村中除生产关系以外的其他关系,显然已经不能适应农村现有的生产关系的发展,正是因为如此,自治行为关系的自我调整,也是生产关系中一系列环节的自我调整的过程,或者说是农村关系为适应生产关系的发展而进行的自我调整。在论文的主要部分中,首先,阐述了村民自治中的各个要素和环节,其次,分析存在于村民自治过程中各个要素间的相互关系,整理得出规范的行为关系,最后,就目前中国村民自治行为中存在的客观事实和突出问题进行分析,并寻找对策。通过对自治行为关系的比较分析,我们可以清晰的看出存在于我国村民自治行为过程中的各方面力量的利益和立场,以及村民自治中存在的行为关系的突出问题,从而为对村民自治行为关系的研究得出结论,为以后中国村民自治的建设和村民自治行为关系的调整和协调提供借鉴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