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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80年代以来,在世界经济全球化和金融自由化的浪潮推动下,各国不断的金融创新改变了传统的金融运作模式。各国金融业的经营模式逐渐从分业向混业经营体制转变。金融经营范围体制的改变,对金融市场竞争结构和竞争行为都带来了很大的变化。金融竞争法律制度,作为调整金融市场主体竞争关系的法律规范,应该对新的竞争行为做出及时有效规范,以实现竞争法律制度的价值目标,从而发挥混业经营体制的优势,提高整个金融行业的绩效。我国自1993年确立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原则以来,分业经营体制在我国金融体制不完善、法律法规不健全、经营者素质不高和监管机制不健全的条件下,对金融业的稳定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应该看到,混业经营体制已经是世界金融发展的大势所趋。特别是在加入WTO后,随着金融市场的全面开放,外国金融集团纷纷登陆中国市场。为适应现代金融业的发展,也迫于外国竞争者的压力,我国“分业经营”的原则开始松动,“十一·五规划”也把“稳步推进金融业综合化经营”作为金融体制改革的一条重要思路。在金融实务领域,金融各子行业之间的合作与竞争更加明显,综合化经营的金融集团也正蓬勃发展。这都表明我国金融业正从分业向混业经营体制转变。混业经营体制深刻地影响了我国金融市场的竞争结构和竞争形态:出现了新的经营组织形式——金融控股公司、加剧了市场集中度和金融业的跨行业竞争,由此给竞争行为带来了很大的变化。经济学认为市场竞争结构和市场竞争行为是双向联系,相互影响,相互决定的关系。金融控股公司的出现,产生了诸如掩盖交易等新的限制竞争行为,市场集中度的加剧则更加容易产生垄断行为,跨行业的竞争使得竞争行为更加复杂、隐蔽和难以识别。如果不能有效规范这些竞争行为,混业经营体制则无法发挥其有利于提高金融业效率的优势。然而,我国金融业现有的竞争法律制度,却因种种原因而滞后于金融体制改革,无法在法律制度上给监管竞争行为提供支持。改革现有的金融竞争法律制度,针对混业经营体制的变化做出相关的完善,是决定混业经营体制能否在我国成功,并影响金融体制改革的重要问题。本文从金融混业经营体制概况入手,分析了混业经营体制对金融市场竞争产生的影响,接着对我国金融业现有竞争法律制度的缺陷与不足进行了分析,认为应该根据混业经营体制给市场竞争带来的变化来完善我国现有的竞争法律制度。最后,在借鉴国外经验和结合本国实际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混业经营体制下金融竞争法律制度的立法建议。本文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金融混业经营体制对市场竞争产生的影响。这一部分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了分析。首先,界定了混业经营体制的概念,指出本文的混业经营采狭义定义,即当前我国金融监管者所指“综合化经营”。其次,研究了混业经营体制对金融市场竞争结构带来的影响,主要反映在:经营模式的变化——金融控股公司的出现、加剧了金融市场的集中度和加剧了金融业各子行业的竞争三方面。金融市场竞争结构的变化导致了竞争行为的变化,因此该部分最后分析了混业经营体制对金融市场竞争行为的影响,认为主要体现在掩盖交易行为的出现、加剧了垄断行为的出现和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出现三方面。第二部分:我国金融业现有竞争法律制度的检讨。这一部分认为我国金融业现有竞争法律制度的缺陷无法满足混业经营体制的需要,主要从四个方面进行了分析。首先分析了反不正当竟争法律制度的缺陷,其次分析了反垄断法律制度的空白,再次分析了金融控股公司法律制度的空白,最后分析了我国现有金融竞争监管法律制度的缺陷。第三部分:国外混业经营体制下金融竞争法律制度的借鉴。这一部分主要对实行混业经营体制的外国金融竞争法律制度进行了梳理,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方面:(1)立法模式;(2)价值目标;(3)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4)对垄断行为的规制;(5)对掩盖交易行为的规制;(6)金融竞争监管制度。第四部分:完善我国混业经营体制下金融竞争法律制度的建议。本部分在结合第二部分(对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制度缺陷的分析)和第三部分(国外混业经营体制下金融竞争法律制度的经验借鉴)的基础上,对我国金融业竞争法律制度在立法模式的选择、价值目标的完善、规范竞争行为法律制度的完善、金融控股公司法律制度的构建和金融竞争监管制度的完善五个方面提出了自己的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