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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分析金融创新产品中法律规避行为的私法效力。根据裁判逻辑,本文将金融创新产品中法律规避行为的效力判断区分为被隐藏行为的识别与效力判断两个阶段,考察法院对此类案件进行法律判断时的逻辑理路并提出司法审查的完善建议。除引言外,本文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金融创新产品中被隐藏行为的识别。金融创新产品中被隐藏行为的识别过程可细分为识别方法的厘定与判定边界的确立两个阶段。前者,行为主体、标的物及行为方式的转换是金融机构法律规避行为的典型措施。因此,法院在个案判定的过程中,在对规避措施进行差异化认定的同时要借助穿透认定的方式关注规避措施所掩盖的实质目的。后者为理性处理金融创新产品法律规避行为、维护市场规则有效运行所必须予以把控边界维度,法院在审慎认定规避行为的同时应坚持将商业习惯、司法意见作为辅助界定的依据。第二部分,金融创新产品中被隐藏行为的效力判断标准。被隐藏行为的效力判断应当坚持二元位阶标准。其一,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在宏观维度上,应严格遵循法律与行政法规的位阶;在微观维度上,应在对强制性规定进行管理型强制性规定与效力性规定进行细分的基础上,审慎限制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适用场所。其二,不违背公序良俗。公序良俗与规避行为的联结点在于金融创新产品行为的失范可能对金融安全与投资者利益造成冲击。对此,法院在判断金融创新产品被隐藏行为的效力时,应在理性界定与阐释公序良俗内涵基础之上,根据个案具体判断金融创新产品规避行为对潜在法益可能产生的外部影响。第三部分,金融创新产品中效力判断的理性司法立场。在司法立场上,金融创新产品中效力判断应当秉持司法审查理性理念,确立并坚守司法审查基本原则。就司法审查理性理念而言,国家整体利益优先与市场主体利益权衡是效力判断所必须考量的大局理念,适度超前的创造性司法理念是保障金融行业快速发展的必然要求,并且,金融司法还应当充分考虑金融安全与金融创新的辩证推进。就司法审查基本原则而言,应当以自由为基础,坚持意思自治与契约自由原则,充分尊重和发挥市场主体作用;尊重行业规则,尽量避免因司法不当造成行业的混乱不安。另外,金融创新产品中效力判断还应当在合法性审查的基础上进行合理性审查,以实现对金融创新效力的最佳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