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政府职能的转型使行政权越来越多地介入到民事行为中去,由此导致了大量的行政与民事交叉的诉讼案件(以下简称行民交叉案件)。所谓行民交叉是指两种案件在处理结果上存在因果关系,或虽不存在因果关系,但是导致两种纠纷产生的法律事实之间存在相互联系和影响。目前学界通说认为可将行民交叉案件分为三类,本文仅从探索诉讼解决路径的角度研究其中的一类——以行政争议为前提的行民交叉案件。以行政争议为前提的行民交叉是指这样一种情形,当事人提起的是民事诉讼,但要解决民事纠纷须先确认相关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有效,即行政争议的解决成为对民事纠纷案件判断的前提。探索以行政争议为前提的行民交叉案件的诉讼解决路径实质就是研究作为前提问题的行政行为及如何对其进行审理的过程。文章主要运用了比较分析和逻辑分析的研究方法。首先,对目前国内学界关于此问题的各种学说观点和域外不同法系国家的做法进行比较分析。然后,在此基础上,通过归纳分析找出在各种相关学说和司法审判实践中普遍存在的一些法律价值。最后,立足我国司法实际,结合学理上的分析总结,提出此类案件的诉讼解决模式。文章的第一部分,是对研究对象的概述。要研究以行政争议为前提的行民交叉案件的诉讼解决路径,有必要先对该类案件本身有所认识。在此部分中,明确了该类案件的含义、特征,并且对其表现形式做了详细的分类。这些都是后文对此类案件诉讼解决路径进行研究的基础。文章的第二部分,从立法现状和理论现状对以行政争议为前提的行民交叉案件进行了诉讼解决现状的评析。从我国目前的立法上体现出的解决此类案件的方法主要有分步审查模式、直接将相关行政行为作为定案依据的审查模式和民事诉讼兼理行政行为的审查模式。通过对目前学界各种学说观点的总结归纳,可以依民事审判庭能不能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为标准,将这些观点分为肯定说和否定说两大类,这两大类学说又可分为五种不同的解决方案。文章的第三部分,是对域外处理此类案件方式的考察。两大法系国家在处理以行政争议为前提的行民交叉案件的方式上既存在差异,又有趋同的一面。大陆法系更强调行政行为的拘束力,更倾向于由行政法院解决行政纠纷;英美法系强调司法审判的自主性,更倾向于由法院对行政行为做出判断。同时,两大法系国家在处理此类案件方式上的趋同也体现出了一些相同的价值取向,如都要求尽可能提高诉讼效率、追求案件的实体解决、注重协调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关系等。文章最后一部分,是对此类案件诉讼解决模式的构建。首先,在前述分析的基础上总结出在解决此类案件过程中关涉到的几种主要法律价值。然后,在对相关法律价值做出权衡分析的基础上提出解决此类案件应遵循的相关原则和需要处理好的相关关系。最后,提出构建分类诉讼的解决模式的构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