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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作为财产法上一项重要的制度,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由于担保具有增强债权效力、促进资金融通、促进商业信用形成与发展的作用,受到了学者普遍的关注,关于担保方面的学术文章近年来数目繁多,学术观点纷繁复杂。但由于视角或其它方面的原因,较少人关注担保在农村发展如何?有什么特别的形式?哪些方面存在问题?而这些正是解决我国目前农村面临的资金短缺问题的关键。在我国目前新农村建设开展的如火如荼的情形下,资金的短缺犹如木桶上最短的那块木板,使整个农村面临着资金荒,限制了整个农村经济的发展,影响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而就资金供应而言,无论是金融机构还是个人,他们并不是不愿意借出他们的资金,而是担心资金的安全,担保的存在可以帮助他们打消这方面的顾虑。借助担保增强债权效力、促进资金融通、促进商业信用的作用,增加农村资金供应,进而解决我国农村资金短缺问题,加快农村经济发展,促进新农村建设的顺利进行。所以笔者认为对农村担保问题加以研究是有意义的。我国法律规定担保的方式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此外还有典当,担保物包括动产、不动产、权利。应该说,我国目前的担保制度在现实中还是发挥了巨大作用,其增加了资金融通,促进了商业信用的形成,但弊端也是显而易见的,特别是我国目前资金重灾区一农村由于受担保物少、手续繁杂等各种原因无法取得农村发展亟需的资金,所以应以农村的视角来探讨增强担保效力进而增加资金供应的可能。从人的担保来看,在农村有两种比较特殊的形态,分别为农户联保与担保公司,本文分别探讨了它们的意义与不足,然后提出笔者的建议。就农户联保而言,它的产生是中国人民银行在长期的信贷发放过程中摸索出来的新型担保形式,由农户自愿组成联保小组,信用合作社对联保小组成员按照“多户联保、按期存款、分期还款”的原则提供贷款。这种方式方便了农民借贷,但贷款手续的繁杂和联保小组组成的过于公式化造成了很大的不便,影响了农户联保贷款机制作用的发挥;另外,为了解决银行信贷风险与企业融资困难的问题,成立了大量的担保机构。担保机构为放款人与借款人提供第三方保证,在借款人没有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限还本付息时,负责支付借款人应付而未付的本金和利息,担保机构一般要求借款人提供反担保。这种方式有它的优点,它使在银行对借款人的信用存有怀疑或不愿接受借款人提供的抵押时以自己的信用与保证金为借款人向银行提供担保。它可以接受银行不愿接受的抵押,手续也方便快捷,但现在的问题在于在于面向农村中小企业与农民而设立的担保机构太少了,相关法律的位阶也过低,使得担保机构的行业准入、会计制度与行业管理等方面均处于真空状态,担保机构要更规范的发展就要由效力更强等级更高的法律来规范,同时,担保机构与金融机构的业务协作也要进一步加强。在物的担保方面,笔者讨论了抵押、质押、典当,分别探讨了它们的特点与存在的问题,然后就如何改进提出笔者的建议。就抵押而言,首先,抵押物的范围过窄,农村借贷市场上可以用来抵押的物品可以说是少之又少,在此情形下,笔者试图探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化并将其引入担保物权;其次,抵押登记方面,我国登记规则混乱,出现多头监管的局面,造成了登记的混乱,从而给交易安全带来了隐患;其次,由于我国没有专门的民事执行法,在强制执行中,只能用《民事诉讼法》解决该用民事执行法解决的问题,这对抵押人、抵押权人、法院都是个沉重的负担。在质押方面,质押物的范围应该扩大,普通债权与存单都应该可以作为质押的客体,这样既不违反物权法定的原则,又可以扩充抵押客体的范围。在典当方面,有关典当的法律效力过低与农村可以典当的对象过少也是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通过以上论述,可以看到,完善担保制度,充分发挥担保的作用,对农村经济的发展、整个农村的稳定与繁荣都具有重要的意义。由于我国目前担保法律不够完善,无论是担保制度本身还是担保客体方面,都无法充分发挥担保制度增强债权效力的作用,整个法律制度相对于社会发展现实存在滞后性,影响了新农村建设的顺利开展。笔者认为,在物权法颁布的基础上,加快担保制度的立法步伐,特别是对针对农村的担保制度的设立,从担保方式、担保客体等各方面着手,把担保的作用放大,使之充分发挥其增强债权效力、加快资金融通、促进商业信用的作用,补上农村发展木桶上最短的那块木板,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