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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作为一种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在现代社会经济生活中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仲裁有临时仲裁和机构仲裁两种形式,其中,临时仲裁是仲裁的初始形态,机构仲裁则是在临时仲裁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与机构仲裁相比,临时仲裁有自己独特的优点,而且符合现代社会经济生活的要求,因此,在国际上为多数国家和地区所采用。然而,我国仲裁法却没有规定临时仲裁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至今已有10余个年头。不可否认,该法对我国仲裁制度的发展发挥过重要的作用,但同时应当看到,该法自身存在的诸多缺陷,已对我国的仲裁实践造成许多不便。其缺陷之一便是该法对仲裁协议的生效要件规定过于严格,以致间接地否认了临时仲裁的地位。临时仲裁制度的缺失,对我国造成了一系列负面影响。本文呼吁我国借修改《仲裁法》的契机,引入临时仲裁制度,以完善我国的仲裁体制。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分为如下四个部分对有关问题进行了论述:第一部分论述了临时仲裁的基本理论问题。临时仲裁以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其理论基础,并以效率和公平为其价值取向,符合了现代社会经济生活的要求。从仲裁制度的发展看,临时仲裁是仲裁制度的最初形式。经过漫长的演变过程,临时仲裁已发展成为一种规范化、法制化的制度,得到当今世界多数国家和地区的认可和采用。而且,由于临时仲裁具有更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更灵活、更简捷高效、更经济、更具保密性等优点,它将在海事仲裁、体育仲裁、电子商务仲裁、小额仲裁等领域发挥机构仲裁无法比拟的重要作用。临时仲裁也有其先天的缺点:要求当事人的通力合作、难以保证仲裁员的素质及对司法有较强依赖性。第二部分论述了临时仲裁在我国的现状。我国《仲裁法》规定仲裁协议必须明确约定仲裁机构,否则无效,这实际上否认了临时仲裁在我国的法律地位。然而,实践中,我国根据《纽约公约》以及相关的双边司法协助协议的规定,不但要承认临时仲裁条款的效力,还必须执行外国的临时仲裁裁决,否则就违背了相应的国际义务。此外,国内也有专家进行了临时仲裁的成功实践。我国不承认临时仲裁的态度,不但阻碍了我国仲裁事业的发展,使我国在国际及区际仲裁业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还不能及时有效地解决各种经济贸易纠纷,从而制约了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第三部分论述了我国建立临时仲裁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我国作为《纽约公约》的缔约国,应该履行国际公约义务;意思自治理论和经济交往方式的多元化要求我们尊重私权和纠纷解决多元化;现有仲裁制度的弊端需要我们发展和完善我国仲裁制度;参与国际竞争、发展市场经济需要完善的制度保障,和谐社会的建立更需要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以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其服务。我国建立临时仲裁制度也是可行的,因为临时仲裁符合我国的人文思想,而且我国具备临时仲裁生存和发展的社会基础、经济条件和法制环境。第四部分对如何构建我国的临时仲裁制度提出了一些具体设想。首先要确立临时仲裁的法律地位,重新规范仲裁协议,放宽仲裁协议的生效要件。其次,应当对仲裁员的资格认定和任命机构以及仲裁庭做相应规定,以保证临时仲裁的顺利进行。再次,需要确认临时仲裁裁决的真实性并予以执行。最后,我国必须建立仲裁协会,以仲裁员为其会员,发挥其服务、宣传和调研、协调、监督的职能,推动我国仲裁事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