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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妇女问题由来已久,其中尤以财产权最为核心。在普通法规则下,已婚妇女不具有法律地位,不仅没有财产权,遗嘱权、继承权和订立契约的能力也逐一遭到限制,失去法律人格的妻子与其说和丈夫合为一体,不如形容为丈夫的附属品更为恰当。这种普通法下的不公,有着根深蒂固的社会基础,包括《圣经》在内的诸多作品均对男女的不平等地位有细致的描述和诡辩式的解释。欧洲自中世纪以来的各种思想解放运动,似乎都有避开女性之意,启蒙运动、宗教改革甚至有维护男女不平等之意,无论是通过社会生产力的层面还是从生理角度,女性的从属地位似乎都有其正当之处。维多利亚时期是英国之鼎盛时期,工业革命在此时已逐步完成,对社会之影响体现在财富大量堆积,新兴中产阶级在此时也形成一股强大的势力,中下阶层的女性在工业革命时期涌入城市,进而在事实上获得大量财产,教育改革也赋予女性更多的工作机会。在女性逐步拥有财富之时,包括女性在内的英国社会也开始反思赋予女性正当权利的必要性和可能性。思想家们开始提倡男女平等的观点,政治家们赞扬女性对政治生活的积极作用,女权运动者们则如火如荼地开展争取权利的运动,社会多个层面的因素开始为追求已婚妇女的财产尽心尽力。然而就现实层面而言,英国普通法对女性财产权的蔑视早已根深蒂固,连文学作品对这一现象也多有涉及,为寻找对策,富裕家庭开始借助不同的方式来规避这种不公,信托及其前身-用益制在保护妇女财产方面发挥出无法比拟的作用,其以教会法和衡平法为依托,创造出不属于普通法下的所有权,进而可以有效保护妇女的独立财产,但这种方式在工业革命以前似乎只是一种上层阶级的特权。进入到维多利亚时期,工业革命带来的成果发展至顶峰,中下层妇女涌入工作岗位,开始获得收入,同时中产阶级兴起,财富大量积累,保障自己的财产权,已经从少数女性,成为英国全体女性的诉求。信托的适用方式也会根据婚姻的不同阶段而有所不同,嫁妆是婚姻中极为重要的组成部分,男方家庭甚至视之为改变自身阶级与命运的一大利器,因此如何保护嫁妆也成为已婚妇女所极为关心的问题。在婚前和婚后如何保障妻子之前拥有或之后预计会得到的财产,英国人选择分授财产制(或分授财产协议)作为妥当的方式,而在男方去世或者婚姻破灭后,遗嘱和离婚协议会作为保障已婚妇女的有利武器。这些保护方式都离不开信托制,它的灵活性赋予其适用于上述各类情况的可能。而在推动一部可以保护已婚妇女财产权的法案诞生之时,信托也开始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变化。要求财产权的动力开始以信托作为起点,立志于将信托普及到英国所有阶层,以期改变现有的局面。女权主义者及其领导下的广大妇女,以密尔为首的自由主义改革者,甚至对妇女财产权的缺失有切身体会的男性议会议员,都参与到这场持续数年的女权运动中,从1870年至1893年,共有五部《已婚妇女财产法》出台,而在这前后,1857年《婚姻诉讼法》及多部《受托人法》也相继问世,诸多法案所构成的体系,为英国妇女从无到有,一点一点地建立起独立的财产权。法案出台之后,原有的相关制度遭到冲击,婚前的家庭授产制逐步消亡,同时在离婚财产纠纷和遗产分配时,也能更多地见到信托的身影,但在信托愈发重要的同时,也要注意到,信托作为一种工具,并不是只具有保护妇女的功能,根据使用者的不同,它有时也会起到限制甚至损害女性财产权的作用。法案的条文中自带解决该问题的相关方法,1870年的法案和1882年法案均通过法律的形式确定人生保险作为信托的一种方式,从而确认一种由法律确定的信托模式,同时在司法裁判的具体纠纷中,法官充分运用其自主权,根据1882年法案的内容来为已婚妇女确定信托财产,法律推定信托和司法推定信托共同为已婚妇女保驾护航。这既说明议会对保护已婚妇女的决心,也在侧面体现出传统信托的缺陷,同时,信托制与衡平法的存在在事实上也阻碍了英国立法的进程。英国议会改革、司法改革也同样在影响这部法案的出台,《已婚妇女财产法》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被视作制定法逐步替代普通法与衡平法,走向英国历史舞台的缩影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