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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的飞快发展、人类不断进步的同时伴随着科技高速不断的创新,与此同时,科技给人们的生活带来的负面影响不容忽视。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汽车对绝大多数的家庭来说已不再陌生,伴随着私家车的日渐普及,交通事故逐年增多,据2012年国家疾控中心数据库统计结果表明,全国死亡人原因处在最高位的便是交通事故,交通事故成为发案率高牵涉面广的社会现象,如此高发的交通事故随即带来的是损害赔偿问题。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问题,不仅是学者的热议话题,同时也引起百姓的广泛关注。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方的平衡及各方面之间的利益损失的主体识别,关键在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基调的理论基础,确定研究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损害赔偿责任的立法现状和国外道路交通损害赔偿负主要责任的立法规定。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原则中,提出自己的观点,并努力从理论和实践的角度发表意见,为更好的改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认定提供理论参考,力争解决我国在面临复杂多样化的交通事故中正确的做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可操作性制度。本文分五部分就我国现阶段如何确定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进行论述,第一部分首先对交通事故责任者与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的区别作出阐述,其次是对我国现行立法中道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进行分析;第二部分对国外关于道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进行分析;第三部分对《侵权责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进行评析;第四部分是首先对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概念进行界定,然后就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主体地位进行分析;第五部分是如何对道路交通损害赔偿责任主体进行完善做出笔者的构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