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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大批高科技犯罪手段的使用,而且对于恐怖性犯罪、黑社会性质犯罪、走私、贩毒等性质特别恶劣、社会危害性特别大的犯罪大量发生,因此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办理案件中秘密侦查的手段常常被用上,而在秘密侦查中,随时都有可能因为涉秘侦查而侵害到公民的自身权利,如隐私权等。我们在新形势所面对新类型犯罪,使得要重新改变侦查思路,改进侦查手段,而秘密侦查的规定,在新修《刑事诉讼法》中也只有少数几个具体规定为技术侦查,而且检察机关对自己侦办的重大渎职罪及侵犯人身权的案件不享有秘密侦查的权利。本文拟就上述问题展开探讨,以期对完善我国检察秘密侦查权的立法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全文除导语和结语外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秘密侦查权的概述。首先,对秘密侦查及秘密侦查权的概念进行辩析,通过概念的辨析,来定义两者之间的概念;其次,对秘密侦权的特征及分类进行论述;再次,介绍我国及国外对于秘密侦查制度的一些简要发展的过程。最后,介绍我们现行法律对秘密侦查权的主要规定。第二部分:秘密侦查权的行使主体,适用对象。通过现介绍我国现在法律律的规定,介我们目前秘密侦查行使的主体,及我们在秘密侦查中,什么情况下可以适用秘密侦查的手段。其次,对秘密侦查的适用对象进行厘清;再次,在秘密侦查中,秘密侦查权的适用的具体方式存在哪些;最后,我国现行秘密侦查范围的分析。第三部分:我国秘密侦查权制度的不足。首先,秘密侦查权的配置失当,分析检察权的现状及没有配置秘密侦查权;其次,秘密侦查权的行使条件过于的宽范,对过于宽范的权限所引起的危害,举重庆打黑中彭洪被劳教一案例进行说明;再次,我国现行的法律对秘密侦查缺少外部的监督;再次,分析秘密侦查权滥权行为缺少相关法律责任的规制。第四部分:我国秘密侦查权制度的完善构想。首先,对我国检察机关应赋予秘密侦查权;其次,对秘密侦查权的行使应受到外部监督;再次,明确适用秘密侦查权的对象及明确非法使用秘密侦权的所要承担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