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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墨之间经贸合作由来已久。2013年中墨两国由“战略伙伴关系”提升为“全面战略伙伴关系”后,两国经贸合作范围更广、贸易往来更加频繁,与此同时,影响双方友好关系的问题也逐渐凸显,其中,尤为突出的是墨西哥对中国向其出口的产品频繁发起反倾销调查、较大比例地在最终裁定中向中国征收反倾销税。然而,国内对墨西哥的反倾销法知之甚少,加上语言障碍,中方应诉时处于被动地位。因此,有必要系统地研究墨西哥反倾销法,并结合案例深入剖析,为我国在墨西哥发起反倾销调查时,提供较为完整、有针对性的资料支持。本文第一部分是对墨西哥反倾销法律文本的研究成果,研究思路是:1)研读法律文本、梳理法条的适用;2)整合对重要概念起解释、界定作用的条文,匹配其适用条件和适用结果;3)结合法律本身和墨西哥学界的学术理论,对其文本中的特色规定进行较为深入的分析,探究其独到的认识与理解。本文第二部分和第三部分是基于墨西哥反倾销法律文本和反倾销案例,对墨西哥反倾销法不合规性的分析。具体而言,根据WTO框架下不合规情形的经典区分(classic distinction),墨西哥反倾销法的不合规性分为:1)立法的不合规性,即墨西哥反倾销法中存在违反《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条文;2)行政行为的不合规性,即墨西哥经济部没有按照法律授权的方式行使有关反倾销裁定的权利。立法的不合规性方面,2003《墨西哥对外贸易法》的不合规条文有:第53条、第64条、第68条、第89条、第93条和第97条。这部分内容立足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分析与论证,通过详细阐释其对不合规性的论证过程,得出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对法律本身不合规的论证方法,为后续分析奠基;之后运用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论证方法,现行墨西哥反倾销法中的不合规条文有:《墨西哥对外贸易法》第31条和《墨西哥对外贸易法规章》第48条。进一步分析,导致其违规的根本原因是:1)违反公平原则,不合理地扩大主管机关的职权范围;2)违反法律规定,限制被调查方依法行使权利。行政行为的不合规性方面,墨西哥经济部的裁定存在证据采纳不合理、损害的确定和因果关系的确定不严谨、向一方利益倾斜的问题,违背了肯定性证据规则和客观、审慎裁判原则。本文通过分析美墨大米案中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对墨西哥经济部行政行为不合规性的分析与论证,研究其论证方法,并选取2008年中墨黑碳钢螺帽反倾销案和2009年中墨无缝钢管反倾销案为代表性案例,运用该方法加以分析,论证墨西哥经济部在相应案例中行政行为的不合规性,为我国企业在应诉时提供思路,为我国主管机关在处理墨西哥发起反倾销调查引发的贸易冲突时提供有价值的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