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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国在社会管理方面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和新挑战。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是党中央正确把握国内外形势新变化、新特点,解决当前社会管理中的突出问题而作出的一项重大战略部署,已经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建设当前乃至今后一段时期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和经济社会改革一个新的重点。所谓社会管理创新,是指在现有的社会资源和管理经验的基础上,引入新的社会管理理念、知识和方法,对传统的社会管理模式及管理方法进行完善,从而建构新的社会管理机制,更好地实现社会管理目标的活动。社会管理创新的主要内容包括体制创新和机制创新两个方面,其根本目的在于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相较于政府和社会组织,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性质,决定了其在国家的政治、社会生活具有重要地位作用,地方人大虽不直接参与具体的地方社会管理事务,但负责制定地方性法规,决定重大事项,同时监督“一府两院”工作,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担负着宏观管理职责,理应成为社会管理创新工作的重要推动力。尤其在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方面,地方人大具有重要的作用,是实现“党委领导”核心作用的重要途径、落实“政府负责”主导作用的重要推力、凝聚“社会协同”合力作用的重要支撑、发挥“公众参与”基础作用的重要力量,通过制定社会管理领域的地方性法规、依法对社会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引导社会公众有序参与社会管理事务等途径,积极推动社会管理的创新和发展。以上海市及各区县人大常委会为例,在推动社会管理创新方面不断探索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社会管理领域的地方性立法逐步完善,对社会管理工作的监督力度显著加强,推动公民有序参与社会管理的程度不断提高。但同时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如地方立法仍存在“重经济、轻社会,重建设、轻管理”的现象、对地方社会管理工作的监督仍不到位、鼓励和引导公众有序参与社会管理仍显不足等。究其深层次原因,主要是由于我国长期封建统治形成的“人治”大于“法治”的政治环境、当前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效率”先于“公平”的经济环境以及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高于“社会”的社会环境,导致了上述问题的发生。因此,地方人大在推动社会管理创新的过程中,要按照中央和各级党委的部署,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克服当前人大在推动社会管理创新中存在的问题,借鉴西方议会推动社会管理的有益经验和做法,积极行使人大的各项法定职权,完善地方社会管理领域立法,坚持以人为本的立法原则,不断完善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的立法技术,为社会管理创新提供法律依据;强化地方人大监督职能,努力加强对公共资源配置、重点民生问题、司法公正以及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监督力度,提高社会管理创新的水平和能力;发挥人大代表的优势作用,充分发挥代表的代表性、广泛性和先进性特点,加强学习培训,完善沟通机制,推进代表专职,加强宣传教育,引导公众有序参与社会管理创新,从而在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方面有所作为,为推动社会管理创新、促进经济发展、事业进步和社会和谐方面做出地方人大的应有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