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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制度是我国股票发行上市制度一项重大的市场化改革措施,其肩负着夯实证券市场基石和保护广大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历史使命。但中国证券市场发展历程中,往往缺乏的不是立法和利好政策,缺的是实效。在充塞着的赞誉声中,我们理应追问:保荐制度有效陛的根本途径何在?在我国当前制度环境和市场环境中,如何进行相对合理的具体制度安排,使保荐制度产生实效?就此,本文借助法学与法经济学、经济学、社会学等其他学科相结合的分析方法,对上述问题展开了系统深入的探讨。 全文除引言、结语外,共由三章构成。 第一章第一节阐述了保荐人责权均衡的识别标准,将责权均衡与责权统一、责权衡平进行了区分。本章第二节重点考察了保荐人责权均衡对保荐制度实效性的影响,责权均衡能保证保荐人作出符合制度设计预期的行为选择,勤勉尽责地履行保荐职责,保荐人尽责履行保荐职责才能实现保荐制度效率性价值的需要,发挥保荐制度的实效。 第二章着重讨论我国现行保荐制度框架内保荐人责权配置的现状与保荐制度有效陛之间的冲突。本章第一节简介了现行保荐制度下保荐人责权失衡的表现类型;紧接着第二节探讨了保荐人责权失衡的原因;第三节分析了当前这种失衡状态对保荐制度的负面影响,以此得出结论,在保荐人责权关系被扭曲的状况下,仅靠外在不合理的法律责任来强制进入市场的保荐人履行超出其能力范围的职责,而又缺乏完善的权力赋予保障机制,恐怕会产生橘逾淮则为枳的结果。 第三章是在现实条件下为实现保荐人责权均衡而提出的制度安排设想。监管部门必须始终清醒认识到不应该使市场参与者因为遵循规则而付出过高成本、承受过大风险,因此本章第一节试图厘清证券市场参与主体之间的责任边界,建立合理的责任分担机制,在此基础上分配保荐人应承担的保荐职责。责任是保荐制度的核心内容,是对保荐人的外在约束,本章第二节提出我国保荐制度应明确保护投资者利益的立法指导思想,完善政府监管体制,坚持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并重的法律责任体系。要建立政府监管与市场自律相结合的市场化监管体系,提高监管效率。在加大监管力度强化行政保荐人行政责任的同时,改革证券民事赔偿责任制度,实行行政主导的追缴返还程序,以降低现行证券民事诉讼的高昂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