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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犯劳动报酬权益是服刑犯通过生产劳动获得的、服刑犯本人和相关利益人应当得到的以劳动报酬外观为载体的权利和利益。在我国,经过多年不懈的努力,已基本建立起监狱服刑犯劳动报酬制度,强化对服刑犯劳动报酬权益的法律保障。但是,实事求是地看,监狱服刑犯的权利,包括劳动报酬权利,在实践中仍然面临着不同程度的被侵害现象,有些地方,这种现象甚至还比较严重。“权利”与“权益”密切相联,但又有所不同,服刑犯的劳动报酬“权益”在空间上不局限于监狱之内,在时间上也不局限于服刑期内,在主体上亦不限于服刑犯本人。学界对监狱服刑犯劳动报酬问题不乏关注和研究,但对服刑犯劳动报酬权益的法律救济问题则研究较少。关注服刑犯劳动报酬权益之救济,探讨其救济途径和方式,无疑具有重要意义。法谚云:无救济,则无权利。依据监狱法第72条之规定:监狱对参加劳动的罪犯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报酬。刑事执法机关必须依法办事。服刑犯劳动报酬权益的法律救济立足于监狱法的规定之上,仅对享有劳动报酬的服刑犯有正当性。破坏监管秩序而被排除在劳动生产之外的服刑犯,不符合获得劳动报酬的条件,也谈不上救济的正当性。本文的内容主要包括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对监狱服刑犯劳动报酬权益进行界定,区分服刑犯劳动报酬权与劳动报酬权益的差异性,阐明监狱服刑犯劳动报酬权益的内涵。1994年,劳动报酬条款终于被写入我国的《监狱法》,标志着中国服刑犯劳动报酬制度的最终确立。司法部开始将低额工资制度改革为劳动报酬制度,罪犯劳动报酬权利开始作为一项罪犯的基本权利被重视。第二部分探讨我国当下监狱管理实践中服刑犯劳动报酬权益保障的状况,重在分析该权益被侵害的表现及其原因。近些年来,在监狱管理实践中,出现了一些新的侵害服刑犯劳动报酬权益的情形:一是侵害服刑犯出狱后的劳动报酬权益。二是侵害服刑犯继承人对服刑犯劳动报酬权益的继承权。三是限制服刑犯对劳动报酬的使用权。四是监狱部门滥用劳动报酬标注确定权和劳动报酬发放条件决定权。五是劳动报酬计算错误。之所以存在服刑犯劳动报酬权益保障方面的上述问题,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服刑犯方面的原因(内因),也有服刑犯之外的其他原因(外因)。第三部分分析对监狱服刑犯劳动报酬权益进行法律救济的必要性、可行性和正当性,旨在回答为什么需要对监狱服刑犯劳动报酬权益进行法律救济问题。首先,对服刑犯劳动报酬权益提供法律救济是我国法制文明建设的要求和体现。其次,监狱服刑犯劳动报酬权益法律救济可以倒逼监狱部门规范监狱管理,提高我国监狱管理水平。再次,为服刑犯提高劳动报酬权益法律救济可以切实保障服刑犯的合法权益。最后,对服刑犯劳动报酬权益提供法律救济是对服刑犯进行法制教育的一种方式,有助于服刑犯法律素质的提升,有助于提高对服刑犯服刑改造的效果。第四部分探讨完善我国对监狱服刑犯劳动报酬权益法律救济的途径与措施,从救济范围之界定、侵害行为之认定、法律救济程序之完善和责任追究机制之建立等四个方面提出笔者的一些思考和建议。在我国监狱管理实践中,对于服刑犯权益救济,有一些做法,如服刑犯向狱政侦查部门、监察部门申诉,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申诉,等等,但是渠道尚不够畅通,且比较单一,法律救济效果不佳,需要加以完善。具体建议有:1.完善服刑犯申诉救济程序2.完善服刑犯诉讼救济程序3.完善监狱主动救济程序。4.建立服刑犯相关利益人救济程序。当今司法制度从完善制度走向程序细化。对罪劳动报酬权益的救济过程中,一方面服刑犯和非服刑犯权益人享受到救济带来的补偿,另一方面监狱解决了一个又一个新出现涉及服刑犯劳动报酬的问题,修补了许多服刑犯劳动报酬制度的瑕疵,逐渐排除可能面临的各种法律风险,服刑犯劳动报酬权益的救济从形式公平正义发展成为实质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