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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动员转会制度,源起于欧美等体育高度职业化与产业化的市场经济国家。其中,欧洲以“博斯曼法案”为标志建立的足球运动员转会制度,美国以NBA职业体育联盟为框架搭建的篮球运动员转会制度,都是十分先进、符合体育发展规律的现代典范。它们在保障体育产业各方主体尤其是运动员合法权益上扮演了关键角色,也是职业体育得以长久繁荣的根本制度条件。 我国自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随着计划经济时代体育制度的瓦解,体育逐渐走向职业化,越来越受全球化和市场经济的影响。在此背景下,为了保障运动员自身价值最大化和体育产业人力资源的最优配置,从发达国家引进运动员转会制度是迅速发展中国体育事业的必然要求之一。可是,在引进的具体过程中,却出现了较大的制度偏差,成了进一步发展我国职业体育的瓶颈之一。因此,分析个中缘由,找到完善与建设我国运动员转会制度的新途径、新内容,已成为刻不容缓之事。本文通过实证分析和比较研究的方法,以转会自由的法律扩张为视角,力图对这一重要课题做出自己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