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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经济呈“L”型走势,经济增长速度短期内很难迅速提升,现下美国特朗普开启的全球贸易战也影响着中国企业的发展速度,经济结构的调整势在必行。随着我国经济结构改革的持续推进,部分行业必将迎来结构性调整,必然会对企业的盈利能力造成不同程度的影响。众所周知,一个行业的结构调整大概率会影响企业的用人制度,影响企业的整体岗位设计、分配,从而导致部分企业不得不实行裁员,以使人力资源成本更好地适应企业的发展现状和社会的经济状况。我国劳动法在设立之初即赋予了用人单位在法定条件下裁员的权利,随着社会的发展,结合实践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又同时对其施加了实体要求和程序规范上的限制;一方面防止用人单位因束缚于劳动力成本而无法得到可持续发展,另一方面合理地保护社会主义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防止造成劳动者生存上的困难或者为社会和谐制造不稳定因素。本文分析了我国企业经济性裁员的涉诉现状,以“经济性裁员”为关键词搜索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的公开案例,搜索结果显示自2013年至今,经济性裁员纠纷案件的数量呈逐年大幅递增趋势,可见经济结构改革对企业用人制度的影响。在裁判文书网上所公开录入的企业经济性裁员纠纷有集体起诉,也有个人分别起诉;案例中,经济性裁员的实体适用条件和程序问题导致的纠纷占比较大,实体上面临的主要问题是界定企业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分歧,程序上的问题主要是未提前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未征求工会意见、未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等。劳动法允许企业在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采取裁员的方式以换取企业持续发展的能力。就本质而言,经济性裁员是企业因客观经济情况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而不得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一种权利。若以私法而论,经济性裁员实际上是企业的一种违约行为,但劳动法的社会法属性并不允许企业以支付违约金或损害赔偿的方式随意违约,换言之,经济性裁员并不能完全交由企业私法自治。企业裁员应当具有合理的前提条件及目的,且应当遵循劳动法所规定的法律程序,否则即属于违法裁员。我国关于经济性裁员的明文规定主要集中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中;上述规则的效力层级分别为法律和部门规章,层级较高,但所涉内容过少导致了规则内容上的粗糙,法律适用时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因此,企业裁员的适用条件及程序都有待于进一步地完善和明确,以减少使用过程中的分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