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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变更在项目施工中是不可避免的,加之合同签订的不完全,导致承发包双方因工程变更而起的争议对工期、质量及价款产生影响,降低了合同的履行效率。工程变更争议产生的主要原因是由于工程变更的无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导致变更发生之后的无章可循,为合同当事人的投机行为提供了可趁之机,承发包双方争相攫取工程变更可能带来的利益增值。然而,如果没有工程变更事项的存在,工程变更争议就不会发生。工程变更作为发包人完善设计、建成环境适应性项目的一种动态调整措施,不能因为其产生争议和不确定性而完全否定。鉴于此,本文从优化工程变更和提升工程变更事后谈判效率两个方面对降低工程变更交易成本进行了探索,一方面避免了说变就变的盲目变更,另一方面提升了不得不变更事项的解决效率。首先,对工程变更条款中缔约不明确而引起的争议进行去模糊研究。提出了工程量变化和施工方案变化两项常引起工程变更争议的事项,选取07版《标准施工招标文件》、13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99版FIDIC《施工合同条件》为对象,并结合实践中经常混淆的概念进行对比分析,界定了工程量变化与施工方案变化能依据工程变更条款进行补偿的前提条件,去除约定中的模糊不清,减少由此而导致的交易成本增加。其次,探索了工程变更合作谈判机制的激励因素,提出了风险分担和参照点合同诱至合作谈判的构想并给出了实践的指导建议。工程变更受承发包双方的主观和自然环境的影响大,合同不可能对所有可能的变更事项进行约定,工程变更中的模糊不可能完全去除。完全依赖合同约定并不能实现工程变更的有效控制,探索激励合同当事人按照合作精神进行工程变更事项的处理,是从根本解决工程变更交易成本高,履行效率低的问题。最后,从减少不必要变更的角度探索了优化工程变更的思路。一方面,建立工程变更内部控制路径,设计有效的变更控制路径,使承发包双方不得不遵照程序安分守己的履行合同。另一方面,提出了基于收益共享的变更控制策略,对发包人提出的由承包人施工的工程变更成本优化的节余部分和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对工程成本的节省部分进行收益分享,激励承包人对工程变更实行主动控制,提高工程变更控制效率。综上所述,本文通过不完全合同理论剖析工程变更产生的本质原因,提出降低变更交易成本的举措,探索变更有效控制的实现路径,有利于降低工程变更的交易成本、提升工程变更的价值,最终实现合同履行效率的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