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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是用于预防、治疗、诊断疾病,调节人体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根据药品的创新情况可将其分为新药和普药,新药即是在我国未生产过的药品,普药则是国内普遍生产和使用的药品。两者在成本、技术含量、治疗效果、投资风险等方面存在着较大的差异,政府采取有差别的管理策略。本文在新药价格管理的基础上提出了“创新药品”的概念,即运用了新的科学原理、技术或者工艺所创造发明、生产出来的,使得临床疗效有实质性提高的药品。长期以来,我国的新药规定较为宽泛,新药的价格管理也经历了一个从松到严的过程,定义模糊,造成了目前新药市场的混乱,“假新药”层出不穷。创新药品概念的提出,契合了新药价值的真正内涵,强调了新药的创新价值。创新药品由于其独特的疗效和治疗靶向性,价格比较昂贵。而依据市场调节定价,创新药品又由于其高成本和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生产商在利润的驱使下容易制定极高的市场价格,不仅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也导致了患者巨大的经济负担,“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严重。因而,对创新药品价格采取直接的干预和管制,建立和完善我国创新药品定价机制,是保障我国人民群众用药特别是创新药品的可获得性,保证我国制药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规范我国创新药品的价格秩序的现实选择。那么,如何从理论和现实意义上明确政府监管的必要性,我国的创新药品定价机制如何构建则是继续摆在我们面前的突出问题。本文基于政府监管的视角,在给出创新药品具体定义的基础上从药品价格、技术创新等理论意义和市场调节失灵、提升社会总体福利的现实角度论证了创新药品政府定价的必然性,结合我国创新药品市场的现状和问题,研究分析了国际上一些主要国家和地区如美国、日本、欧洲等对于创新药品价格管理的成功经验,给出了我国建立的创新药品定价机制的具体框架及政策建议。即在政府主动参与下的直接定价,通过政府制定、企业反馈、价格复议、报送审批、责任签订、市场提供等流程环节,构建政府监管下的我们创新药品价格形成体系。具体的就是要制定完善创新药品定价的法律法规,成立创新药品价值评价专家委员会,提升药价评审部门的计价水平,倡导建立自动化操作系统,制定创新药品价格定价目录,建立和完善创新药品注册与定价的联动机制,坚持创新药品定价的国际跟踪比较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