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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司法界对刑事审判制度改革的呼声从未停止过,随着呼格吉勒图案、念斌案、赵作海杀人案、佘祥林杀人、被害人“复活”案等司法悲剧的陆续曝光,我国刑事审判制度的弊病越来越明显:诉讼阶段论下,刑事司法职权配置不合理,导致缺乏审判权对侦查权、起诉权的提前约束,本应成为刑事诉讼活动中心的审判阶段被侦查阶段架空,对案件裁判最为重要的法庭审理程序流于形式。随着党中央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召开,刑事诉讼领域的审判中心主义再次被推上风口浪尖,司法改革的决策者站在顶层设计的高度上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命题,赋予了审判中心主义以路径效力和牵引力量,可谓正当其时。本文第一章从刑事审判中心主义的内涵出发,将之与庭审中心主义等相关概念进行比较分析,明确审判中心主义的内涵及外延;进而探讨理想刑事审判制度的应然表现,即刑事诉讼应当以审判为中心,实现法庭审理的实质化,并分析其法理依据及现实意义。第二章主要剖析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现状,对现行诉讼模式中存在的审判虚化表现及其弊病作出详细的阐述。其主要表现为两方面:其一,刑事诉讼实践普遍奉行侦查中心主义,致使审判阶段无法对司法裁决的形成发挥决定性作用,法官自由心证的形成受到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影响,甚至最终影响裁判结果的公正性;其二,法庭审理阶段奉行卷宗中心主义,且庭前会议程序越俎代庖处理案件实质性问题,使得合议庭形同虚设,庭审成为形式化的“走过场”。针对前述的制度弊病,本文第三章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刑事诉讼制度的合理化构建提出解决方案:一是实现侦查与审判关系从线型结构到三角结构的转变,二是庭前会议内容避免实质性审查,应明确为程序性审查,三是庭审方式贯彻直接言辞原则,四是实现庭审内容的实质化。可见,实现审判中心主义乃牵一发而动全身,需在理论基础进一步深化的前提下,推动实质性的改革措施,并形成相应的配套制度与之协调。受限于笔者功力和本文篇幅,不能尽数,故仅从审判中心主义在我国的现实困境入手,通过比较考察、分析研究等探讨其应然表现及制度构建。当然,改革不能一蹴而就,应循序渐进,在明确大方向的基础上,分阶段加以推进,使得审判中心主义不止步于口号,最终形成更为科学的刑事审判制度,以期达到维护司法公正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