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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宪政体制下,任何权力必须有所制约,要以保障人权为目标,切不可任意对个人实施侵害。但权力具有扩张性的本质,一条万古不变的经验就是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所以,权力的行使必须受有监督,监督不到位的权力是可怕的,对带枪的权力享有者监督不力则更加可怕。侦查权是侦查机关享有的公权力,其行使过程表现为特定方式的强制和暴力。虽然侦查权行使的目标是查清犯罪事实、搜集证据和查获犯罪嫌疑人,为提起公诉做准备。但是其本身具有极大的侵权性,必须加以控制,而控制的法律表现就是侦查监督制度。科学合理的侦查监督制度的存在以及切实有效的落实可以保证侦查权的良性运行,从而真正实现侦查权查清犯罪事实、搜集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的权力目的,进而实现刑事诉讼法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的立法宗旨。但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偏离我们预期的侦查滥权非常普遍,侦查监督制度呈现严重的病态。这引起了理论界和实务界极大的关注,对此也展开了关于完善我国侦查监督制度的理论与实践的探索。本文的写作亦是在这一背景下展开。本文除绪论外,分六部分进行论述。第一部分是侦查监督相关概念的梳理,这是本文写作的前提和基础。首先是通过考察“侦查”和“监督”、联系我国司法实际,界定了侦查监督的广义和狭义内涵,并释清本文是在狭义侦查监督的概念下进行探讨。然后通过研究侦查监督的主体和对象的关系以及侦查监督权的配置,理清了本文写作的“一条思路”即侦查监督制度完善和“两条主线”即侦查监督的模式选择和侦查监督权的配置。第二部分关注我国侦查监督制度的立法和实务现状,并梳理我国该项制度在两条主线上存在的顽疾。第三部分将目光投向域外,思考可资我国借鉴的经验。第四部分重点分析我国侦查监督到底要选择一条怎样的道路即何种模式。对此,笔者在吸收和批判的基础上提出了适合我国制度改革和现实国情的创新之路。第五部分也是本文的重点即侦查监督权的重新配置,这一部分的建议力求保证侦查监督的务实和高效,特别注重加强监督的权威。最后一部分是结论,对全文进行了总结和反思,并提出了笔者殷切的希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