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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国内力倡可持续发展的今天,煤炭城市环境资源问题的恶化将严重阻碍科学发展观及“五大统筹”中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贯彻落实,也影响到人民生活质量进一步提高和小康目标推进。因此,在依法治国的形势下,改良、创新煤炭城市现有环境资源保护法律制度即可持续发展理论全面贯彻引入;“全程控制”总体思路真正转变;法律体系完备,立法技术质量提高;环境监管机制科学有效改革;民众环保法律意识培植显得尤为迫切。 本文将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论证。 第一部分首先提出问题。即在国际国内力倡可持续发展的今日,以不可再生煤炭的开发利用为主要产业的煤炭城市环境污染、资源破坏浪费现象严重,应引起人们重视。而法律作为解决这一问题的重要工具却存在诸多问题,不能对其进行有效规制,应该进行改良、创新。 第二部分主要解析规制以上环境资源问题的煤炭城市环境资源保护法律制度在制度设计和制度实施层面存在的问题:无科学发展观的指引,立法总体思路没有真正转变,法律体系粗陋、可操作性差等是制度设计天生的缺陷;监管制度僵化,环境欠债多,煤炭企业环保资金匮乏,民众环保法律意识淡薄等是制度实施层面的缺陷,也是煤炭城市环境资源保护法律制度不能有效解决现实环境资源问题的关键因素。 第三部分分析环境资源保护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该部分从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环保理念,可持续发展理论以及生态科学理论,环境经济学理论,环境管理理论,法学理论等与以上煤炭城市环境资源保护法律制度缺陷必然联系的角度分析了该制度的理论基础。这六个方面其实也正是环境资源保护法律制度理论和实践层面的根基,有其滋养,煤炭城市环境资源保护法律制度才鲜活、从而才会高效能。 第四部分介绍了国外解决环境资源问题的成功经验和带给煤炭城市的启示。概括指出了美、日、德、瑞典等发达国家解决环境问题的成功作法:注重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环保理念;经济学理论与方法在立法和环境监管中的充分运用;高质量、完备的环境资源保护法律体系的建立;高效、科学的环境监管机制、体制;大量资金、技术的投入,执法严格,公民环保意识极高。并指出了其成功的深层原因是以上理论根基的坚实。 第五部分推演出我国煤炭城市环境资源保护法律制度完善的路径。通过对煤炭城市环境资源保护法律制度的诊断,对该制度理论根基的分析和对国外成功经验的借鉴,指出煤炭城市环境资源保护法律制度创新的目标应是可持续发展原则的贯彻、引入;总体思路的真正转变;立法质量的提高,法律体系的完备;高效环境监管机制的创新与完善;民众环保法律意识的培植。又可概括为四个方面即指导思想科学化;法律体系完备化;监管机制高效化;民众环保法律意识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