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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式处遇制度,就是指在不影响刑罚执行的情况下,通过取消监狱围墙、铁栅栏、手铐等形式,减少对罪犯自由的限制,增加对犯罪人的信任,以尽可能缩短在押犯同正常社会生活的距离。 开放式处遇制度的实质,就是希望通过模拟与社会正常生活相似的监狱行刑环境,从而达到促进犯罪人再社会化之目的。因之,开放式处遇制度与社区刑罚、缓刑、假释、监外执行、管制等刑罚方法或者刑罚执行方法都不同,其前提仍然是设施内处遇。 开放式处遇制度具有重要价值:可以促进犯罪人再社会化;可以避免刑罚的过剩,实现行刑的人道化;可以节约国家行刑资源。但是,开放式处遇制度的价值仍然是有限的,必须注意到,开放式处遇制度仍然存在相当疑问:可能降低刑罚的惩罚性,违背刑罚的本质;可能在决定是否给予犯罪人开放式处遇的问题上存在对犯罪人的歧视;同时,开放式处遇由于将犯罪人再社会化的责任部分入社区,而可能存在逃避国家责任的疑问。因此,开放式处遇的价值应当谨慎评估。 开放式处遇制度在我国的行刑实践中已经初步展开并取得一定效果,主要包括户外作业制度、未成年犯回归教育、亲属会见制度、罪犯探亲与归假制度等等,另外由于劳动教养也是对教养对象的设施内处遇,本文从统一刑罚与保安处分的角度,也讨论了我国独具特色的劳教所所外执行制度。 建立和完善开放式处遇制度,应当遵循如下指导思想:既然开放式处遇制度具有重要价值,就应当积极推进开放式处遇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开放式处遇制度的价值仍然存在相当的批评,因此必须在中国国情的基础上逐步推进;由于开放式处遇制度要借助社会力量参与监狱行刑,因此必须做好开放式处遇的社区社会工作。 建立和完善开放式处遇制度,可以考虑建立罪犯出监监狱,实行开放式处遇;可以考虑建立短期刑犯监狱,便于行刑与当地社区的融合;同时应当逐渐完善分级处遇制度,建立系统的开放程度不同的开放式处遇措施体系。 开放式处遇的适用对象,应当综合考虑考虑以犯罪人犯罪行为的严重性、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为基本依据,建立不同程度的开放处遇阶梯,以满足刑罚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