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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合同作为一种新型的合同形式及交易形式在商务活动中屡屡出现,并由此引发了相当多的法律问题。首要的问题就是电子合同应用中所面临的书面形式问题以及电子合同证据问题。与传统合同相比,电子合同具有当事人身份隐蔽、内容易篡改和易消失、对技术依赖等显著的特征。电子合同的这些特征使得在它的订立过程中,出现了许多新的问题,带来了许多新的挑战。由于电子合同订立的特殊性,订立合同的主体呈现其复杂性。首先,在电子合同的订立中,由于双方身份的隐蔽性,无论自然人或者是法人行为能力的识别均遇到了很大的困难。在网络环境下,对当事人身份进行确认的独特方法应运而生——电子签名和电子认证,但仍然还有许多问题亟待解决。此外,电子合同订立中还出现了特殊的主体,网络服务提供者即ISP,以及为电子合同双方当事人提供信用验证的第三方机构——认证机构。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分本来就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在电子合同中,对于互联网上发布的广告是属于要约还是要约邀请,目前理论界还有争议。目前理论界或将电子要约作为对话式要约,或将其作为非对话式要约,再据此确定电子要约的生效时间。本文认为,应将电子要约区分为实时与非实时两种类型,实时电子要约属于对话式要约,按对话式要约确定生效时间;非实时电子要约大多属于非对话式要约,采用到达生效的原则。由于电子要约传递速度之快,许多人认为电子要约的撤回是不可能的,然而考虑到网络故障等客观原因的存在,本文认为在立法上仍应承认撤回要约的规定同样适用于电子要约。对电子要约的可撤销性理论上存在着肯定说与否定说之别,面对两大法系在要约撤销性问题上的分歧,本文认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所采取的折衷方法是解决电子要约的可撤销性问题的良策。与电子要约一样,电子承诺也遇到了许多新的难题。电子承诺的生效时间直接决定了电子合同成立的时间,也是确定合同订立地点的关键因素。目前国际上对于电子承诺的生效通常采用的是到达主义。对于在电子合同的订立中普遍存在的确认收讫,《电子商务示范法》确立了几项重要的原则,奠定了确认收讫程序非法律性后果这一重要的法律地位,使其与电子承诺性质完全不同。对于合同成立的地点问题,《电子商务示范法》也作了明确的规定。本文的最后部分论述了与电子合同相关的几个热点问题,主要包括电子错误,电子代理,电子合同管辖权以及网上电子格式合同问题。总之,本文对电子合同在订立过程中的问题进行了全面、细致的分析和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