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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完善公司治理的重要举措之一的独立董事制度最早产生于单层制模式的国家,其进入我国的时间较迟,由于与我国的公司治理模式尚需一个磨合过程,独立董事制度的监管作用在我国尚未得到完全发挥,而独立董事独立性保持的问题则是研究独立董事制度效能发挥问题的症结所在。
本文从研究独立董事独立性的视角出发,对独立性的含义进行了阐释,并分析了不同模式下对公司治理的监管有效性发挥的作用机理,进而分析出独立董事独立性保持的先决条件,再反观我国的独立董事独立性保持存在的制约因素,最终提出加强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改革举措。
作为最早起源于美国的独立董事制度,其产生有特定的背景,与今天独立董事制度的施行有一定的条件差异。通过对单层制和双层制的两种不同公司治理模式下公司有效监管的作用机理的分析,提出独立董事独立性地位的保持与监事会监管作用发挥的相通性。文章通过对不同的学说对独立董事独立性问题的合理内核的阐释,概括出独立性的判定标准,进而分析出独立董事独立性是其形成对公司治理有效监管的前提。
我国当前的独立董事制度效能发挥并不理想,其中既有立法层面的原因,也有现实制约因素。我国虽然从立法上已经规定了独立董事具有独立性地位,但是对独立董事的法律定位不明确、任职条件规定不严密、薪酬激励机制不合理、行权保障机制缺失、任职期限过长等属立法层面问题,更有股权分置改革不到位、独立董事边缘化、职业经理人队伍不壮大等现实层面的问题都制约了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发挥。
独立董事独立性的保持应从法律保障、现实条件和配套制度改革三个方面全面构筑保障机制。结合独立董事独立性作用难以发挥的原因和我国在二元制模式下引入独立董事制度的特殊情况,对独立董事独立性保持的改革举措主要涉及立法改革、股权改革、薪酬机制改革、职业经理人队伍打造、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等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