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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权理论是民事诉讼三大基础理论之一,在民事诉讼理论体系中历经了千百年的发展,产生了诸多具有代表性的理论学说。将诉权理论导入到刑事诉讼之中,以刑事诉权作为分析工具,对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体系进行分析论证,有助于实现我国刑事诉讼由司法权为核心到诉权为核心的转型。
本文分为上下两编,上编四章是刑事诉权基础理论研究,第一章为引论,从民事诉权的一般理论入手,阐述了诉权的内涵、特征、功能以及我国诉权理论的发展特点,并在此基础上比较了民事诉权与刑事诉权的异同,论证了刑事诉权的制度基础;第二章分别从宏观和微观两个视角论证了诉权理论导入刑事诉讼的意义,并分析了诉权理论导入可能面临的制度和理论障碍;第三章为刑事诉权的比较法考察,本章以模式分析为基本方法,对两大法系刑事诉权发展的共性和个性予以分析,论证了两大法系的诉权模式是“实质与形式孰优孰劣”的不同价值观的选择;第四章从多重维度论证了刑事诉权的具体表现形式,解析了国家诉权、被害人诉权和被告人诉权的基本特征及构建意义。下编五章为刑事诉权理论与诉讼制度改革,这五章主要结合了我国的司法实践,以刑事诉权的导入为原点,论证了诉权理论指导下的制度创新和司法改革。在第五章诉权理论与证据制度的改革中,论证了诉权理论导入证据制度首先需要明确证据裁判者的职能定位,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具体的改革措施包括建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和证据开示制度,改革我国的司法鉴定制度,真正确立围绕证据展开对抗的诉讼程序;第六章为刑事诉权与审前程序改革,具体包括建立侦查控制程序、确立诉因制度和对检察官起诉裁量权进行诉权化改造三个方面,通过上述改革,力求改变我国审前程序中刑事诉权缺失,当事人人权弱化的局面,确立起符合控辩裁三方诉讼结构的审前程序;第七章为刑事诉权与庭审程序改革,这一部分包括合作型诉权的庭审程序改革和对抗性改革的庭审程序改革以及量刑程序改革三部分。合作型诉权的改革以建立中国式的控辩协商制度为主,对抗型改革则包括证人作证制度改革、法官庭外调查权制度改革和判决书说理制度改革等内容。量刑程序改革以量刑程序的诉权化为核心,强调当事人通过行使诉权参与到量刑程序之中,改变我国目前重定罪、轻量刑的司法现状;第八章为刑事诉权与辩护制度改革,通过对刑事诉权与辩护权关系的辨析,论证了如何强化和保障律师的诉讼权利;第九章为刑事诉权与相关制度的诉讼化改造,具体包括管辖制度的诉权化改革、审判监督程序的诉权化改革和死刑复核程序的诉权化改革。对于上述三者的诉讼化改造,核心都是通过赋予或强化当事人的诉权,使其充分地参与到程序之中,通过诉权的行使影响甚至决定程序的运行结果,以此来保障当事人人权免受侵犯,也促使程序更具公正性。
本文的创新之处有二,其一是论证了国家诉权的双重属性和理论基础,将我国的检察权重新分类为国家诉权和法律监督权,明确了公诉权、抗诉权的国家诉权属性;其二是运用模式分析的方法对两大法系诉权的发展进行梳理,得出了两大法系诉权的差别源于其诉权保护的着力点不同,否定了英美法系诉权保障优于大陆法系的传统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