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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作为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国的一种公司形式,由于其投资主体的特殊性及国家对外商投资管理的复杂性,产生的法律问题较普通有限责任公司更加错综复杂。近年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我国加入WTO的进程,越来越多的领域将对外商投资开放。外国投资者在国内投资设立的中外合资企业越来越多,中外双方合营者在内部治理、经营理念、资本运作、运营管理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司法领域涉及中外合资企业的纠纷也逐年增多,其中股权纠纷比例最高。故笔者选取中外合资企业股权转让这一课题作为研究对象,旨在阐明中外合资企业股权转让的理论。笔者从实践出发,基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司法解释等规定关于中外合资企业股权转让的明确规定,结合实践中产生的各种瑕疵情况分析其效力问题,提出些许有价值的建议或意见。全文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阐述中外合资企业股权转让的基本理论。通过概念辨析准确归纳中外合资企业股权转让的特征,并结合现行法条,对中外合资企业股权变动的几种形式和导致的后果进行了论述。第二部分主要阐述中外合资企业股权转让的条件和程序。笔者认为中外合资企业股权转让条件中,“合营各方一致同意”是最重要的实质性条件,“经过审批机关批准”也是重要的形式条件。结合实践操作,归纳中外合资企业股权转让的一般流程。同时针对中外合资企业中涉及国有股权转让这一特殊形式,阐述了条件和程序的特殊性,如转让行为审批、价格审批、进场交易、优先购买权限制等。第三部分主要阐述在条件瑕疵和程序瑕疵情形下中外合资企业股权转让效力的认定。分别论述了出资瑕疵、侵犯优先购买权、同意权等条件瑕疵,和未经外资审批、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审批等程序瑕疵情形下的股权转让效力,得出出资瑕疵下的股权转让分情形为有效或者可撤销的效力,侵犯优先购买权和同意权的股权转让效力为可撤销效力,未经外资审批的股权转让为未生效,可以事后补办审批,而对于未经国有资产监管审批,则因为国有资产的特殊性,基于法律规定而无效。针对上述瑕疵情况,提出了法律救济途径或风险规避方式。最后对立法提出建议和展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