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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在十七大报告中明确提出了“完善社会志愿服务体系”的口号,为我国志愿者服务事业发展提供了科学的指引和有力支撑。我国的志愿者服务事业经过30多年的发展,已成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推动力。30多年的发展和实践表明,志愿者服务事业秉承“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服务宗旨和服务精神,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具有独特的扶助功能、教化功能、疏导功能和凝聚功能,是公民参与社会管理、服务社会建设、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方式,也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的基本途径。据相关部门统计,在北京奥运会和残奥会期间,大约超过170万志愿者直接或间接地参与了奥运志愿服务工作。1这些志愿者兢兢业业、一丝不苟,出色地完成了各项志愿服务工作,受到国内外媒体的高度赞誉和一致好评。四川汶川特大地震发生后,有近500万志愿者参与了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工作,为灾区人民提供了巨大的人力帮助及精神支持。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志愿者服务已成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一道亮丽的风景线。然而,志愿者在进行志愿服务的过程中却常常遭遇各种尴尬和困境。这种种尴尬和困境主要包括志愿者志愿服务范围模糊,权利、义务不明确,地方志愿者服务立法各自为战、缺乏全国统一的志愿者服务立法,志愿者参加志愿活动经费来源没有可靠的保障,在从事一些危险甚至有可能危及志愿者身体健康的志愿服务时,志愿者的人身权益缺乏保障。更令人难以理解和气愤的是一些服务对象竟然把志愿者当成廉价劳动力,无视志愿者的人格尊严和志愿服务。这一系列问题正成为制约我国志愿者服务事业发展的瓶颈,严重挫伤了民众参与志愿服务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将对我国的志愿者服务事业产生非常消极的影响。为了更好地保障我国志愿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志愿者服务事业的健康发展,作者通过运用文献研究法、理论分析法、对比研究法等,在摸清我国志愿服务发展现状、存在问题后,多视角分析我国志愿者服务事业存在的问题,在研究国内外有关志愿者权益保障相关法律及政策措施后,有针对性地指出我国地方志愿服务立法的缺陷和不足,并合理地借鉴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在保护志愿者权益上的成功经验和有益做法,并结合我国现阶段国情和实际,提出了通过全国性志愿者服务立法,政府加大志愿服务资金支持,完善志愿者服务相关制度及健全志愿者长效激励机制等综合性对策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