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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夫妻对共同财产的处分权理论入手,分析了夫妻应以合理的方式单独行使处分权,尤其在处分夫妻共有房屋此类重大的财产时应协商一致。在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有房屋的案件中,当处分的房屋为家庭共同生活唯一居住用房时,就会使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和非处分方的利益处于冲突的境地,而法律的规定体现出对善意第三人保护的程度高于对非处分方利益保护的程度且说明了理由,笔者在对优先保护善意第三人的理由反驳后,详述了优先保护非处分方利益的法理基础和社会基础、价值基础。第一部分,夫妻对共同财产的处分权分为单方处分和共同处分,因不同的处分方式相应地对共同财产处分的权限也有所差异,笔者在此基础上提出夫妻对共同财产单方行使处分权的合理方式,并且针对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有房屋的性质进行了分析,提出自己赞同的观点。第二部分,阐述了夫妻一方擅自处分房屋后对第三人的法律效果,适用于善意取得制度,从第三人适用善意取得的历史渊源入手,进而分析善意取得制度的价值基础,最后论述了对第三人善意的认定标准和认定时间,发现善意取得制度在我国的适用仍然存在很多需要完善的地方。第三部分,以善意第三人利益与非处分方利益冲突为线索,阐述了在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有房屋的案件中,当善意第三人利益与非处分方利益发生冲突时优先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的理由,笔者对上述理由进行探讨之后针对不同的理由提出相应的反驳意见。第四部分,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有房屋的案件中,尤其处分的房屋为家庭共同生活唯一居住用房时,笔者认为此时非处分方的利益应优先于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得到保护,并详述了优先保护非处分方利益的法理原因和社会原因。第五部分,针对目前的法律现状提出对非处分方利益的保护对策,通过在现行司法解释中增加例外性规定,不动产登记中引入公证制度和建立非常夫妻财产制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