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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股东占款问题,自我国资本市场成立以来就一直存在。大股东为谋取控制权私利、缓解融资压力、集团利益等原因,常常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手段实施占款,影响上市公司经营发展,侵害中小股东利益,影响资本市场健康有序发展。虽然本世纪初,在我国证监会陆续发布多项政策和措施后,大股东占款问题基本上得以解决。但近年来,这一问题在资本市场上死灰复燃。利用纸质票据不直接占款、“年中借,年终还”的手段极具隐蔽性。此外,这种占款手段似乎对上市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影响不大,但对上市公司的发展和小股东的长期收益产生极大的消极影响。这种情况下的大股东占款问题亟待解决。文章针对大股东占款问题,运用委托代理理论、公司治理理论、内部控制理论,以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被其大股东烟台恒邦集团有限公司占款的问题进行研究。通过对恒邦股份公开披露的年报数据等资料进行分析,经研究发现:受集团利益驱动,恒邦集团产生占款动机,同时股权质押强化了占款动机;恒邦集团利用自身的控制权优势、恒邦股份公司治理的不合理、内部控制存在缺陷、外部法律环境不健全等条件,通过无交易背景的纸质票据贴现、利用关联方作为桥梁直接转移资金等手段来实现占款;最终通过两种方式来影响中小股东利益,一是因大股东占款被处罚,释放的利空消息导致中小股东所持股票价值的直接下降。二是通过对企业的成长能力、经营业绩、再融资能力等方面产生消极影响,影响企业未来价值的同时影响长期持有企业股票的中小股东利益。经过分析,文章从外部监管和内部防范两个角度提出:提高违法成本;健全股权质押的法律;强制累积投票制;强制内部控制审计;强化银企互联的使用;加强内部控制;引入战略投资者,完善股权结构的建议。希望通过对恒邦股份大股东占款事件的研究为资本市场解决大股东占款问题提供一定程度的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