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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正式提出要“在落实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基础上,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2015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深化农村改革综合性实施方案》,该方案提出要“在农村耕地实行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的基础上,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引导农民以多种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经营权,以及通过土地经营权入股、托管等方式,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随后一系列的土地改革政策的出台及各地的实践都表明,“三权分置”已成为新一轮土地制度改革的基本指导思想。抓紧研究探索在土地流转中集体所有权、农户承包权、土地经营权之间的相互关系,各自权利主体、权利内容、以及实践中三种权利间的冲突及解决途径、保障措施,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本文以此为出发点,第一部分对本文的选题背景、意义以及国内外研究现状进行了阐述,并对本文的研究方法与创新点作了简要说明。第二部分在说明三权分置的含义及历史发展基础上,从宏观的角度分析了三种权利之间的关系,并通过论证对三个权利均定性为物权性权利,为后文论述的展开奠定理论基础。文章第三部分是本研究可能的创新点,也是理论核心部分。这一部分在对农地权利体系进行分析梳理之后,分别对农村承包土地三权分置的权利主体及内容进行具体的分析,认为:“1、所有权主体为二元主体,即实质主体与代行主体,其权利内容主要体现在集体成员资格确认、土地征收补偿、土地用途监督等方面的权能。2、承包权主体与所有权的实质主体应该是一致的,仍然以农户为单位,流转之后的土地承包权人所保留的权利通常包括五个主要内容:土地流转收益权、获得征收补偿权及安置权、土地收回权、有偿退出权、继承权和剩余权。3、经营权主体应通过立法适度放开,不应再限制土地经营权的受让主体身份,权利内容必须受到法律保护,主要包括自主经营决策权、获得经营收益权、获得征收补偿权、获得农业补贴权、经营权处分权。”通过对农村承包土地上的权利体系的探析,有效回应当前农村土地改革的现实诉求,对处理好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的关系尤为重要,是准确把握“三权分置”改革的逻辑前提。第四部分与第五部分则是对实践中存在问题与解决措施进行了分析和归纳。第四部分从集体所有权与承包权冲突问题、承包权与经营权冲突问题以及相关立法、配套制度不完善四个方面分析了三权分置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是三项权利主体因同一权利对象而产生的利益博弈,以及相关立法不完善,土地确权登记、征收补偿、农业补贴等配套制度的不完善、不合理问题。第五部分,以解决途径和保障措施为落脚点,提出通过所有权实现形式的转变、对承包权主体成员资格、期限、权利内容以及被剥夺或限制后的补偿的法律保障,解决所有权、承包权之间的权利冲突问题;通过合理控制经营权流转期限及价格、建立经营权流转风险保障机制兼顾承包权人与经营权人权利保障;通过应该修改土地基本法、制定农地流转方面的专门法律法规、逐步推出各具体职能的法规、规章来重新构造农村土地权利制度和法律框架,建立主要依靠法制手段管理农地、保护农民权益的新机制;最后通过完善土地承包确权、分离登记制度,构建在所有权人、承包权人、经营权人三者之间合理分配的土地征用补偿制度,优化农业补贴政策来完善配套制度,使农村承包土地三权分置这一政策能真正在土地经营权流转实践中发挥作用,促进农业规模化经营,实现农业现代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