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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是竞争的经济,随着竞争的发展,不可避免的会造成经济的集中。推动市场经济集中的途径有两个,一个是通过企业内部经济的增加,另一个就是企业外部的扩张,也就是企业的合并。企业通过相互间的合并这一手段可以快速的实现扩大生产和经营规模的目的,因此,大多数企业为了扩大自己生产规模从而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优势,进行企业合并是首选方式。本文是在对企业合并基本问题考察的基础上,进一步对企业合并法律规制重点问题进行了探讨,通过对国外企业合并的立法比较,借鉴国外企业合并法律规制的先进经验,结合关于我国企业合并立法现状,最后提出了关于如何完善我国企业合并法律规制立法的建议。 企业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独立的企业通过取得财产或股份,合并为一个企业的法律行为。具有积极因素的企业合并可以促进市场经济有效竞争的良性发展,具有消极因素的企业合并会损害市场经济有效竞争的发展,最终形成对市场的垄断。因此,对于积极的企业合并我们应该以立法的形式对其加以保护;对于消极的企业合并我们应该以立法的形式对其进行规制。企业合并法律规制是指为了防止特定市场上过度的经济力量集中而对损害有效竞争的企业合并进行规制以确保竞争性的市场结构的法律制度。 根据企业合并前主体之间存在的相互关系的性质不同,企业合并可分为:横向合并、纵向合并(称垂直合并)、混合合并三种合并方式。横向合并的直接结果就是改变了市场的结构,减少市场竞争者的数目以及对市场竞争的有效性直接产生损害;纵向合并对市场竞争效力产生的影响没有在合并双方身上体现出来,而是体现在损害了双方中的另一方或双方对第三方的影响;混合合并不能直接提高一个工业部门的集中,但是从长远和发展的眼光来看,它们也能推动经济的集中,这种合并对有效竞争的损害隐藏的比较深。因此,横向合并是各国进行法律规制的重点。 企业合并法律规制所规范的对象是损害有效竞争的企业合并行为。反竞争企业合并的认定标准、反竞争企业合并的构成要件、反竞争企业合并的分析方法、企业合并的申报与核准制度、法律适用除外制度、企业合并法律规制发展趋势等六个问题是研究企业合并法律规制的重点问题。反竞争企业合并的认定标准可以分为概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