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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条是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主要证据,债务期限届满时,债权人可凭之向债务人主张债权、兑付相应货币。欠条一旦缺失,极可能使债权人遭受损失,实务中亦出现不少侵夺欠条的刑事案件。欠条性质的认定及具体的行为定性于学理讨论未达成共识,司法实践亦无统一的处理意见。与之相关的财产性利益更是争议未了,实践中的判决思路不一,极大地影响着个案之间定罪量刑的公平。在此背景下,本文共分为三章,对以欠条为对象的侵财犯罪作全面、深入的探析。第一章通过涉欠条侵财案件的梳理,提炼出以欠条为对象的侵财犯罪的主要表现形式,并梳理出司法实践中,同类案件不同的说理路径及裁判意见。即对欠条性质认定不同,或仅将部分特殊的欠条(唯一证明)纳入刑法评价,但对“唯一证明”的认定又出现较大差异。被迫设立的欠条与在先成立的欠条存在不同的刑法评价,遂以欠条设立的时间为视角,将涉欠条侵财行为划分为创设欠条型和针对在先欠条型。欠条的特殊性使得债务人与第三人具有不同的行为地位,债务人更知悉欠条所载债权的具体境况。遂以行为主体为视角,将涉在先欠条的侵财行为划分为债务人侵财型和第三人侵财型。具体地,划分出“逼迫他人设立欠条”、“债务人侵夺欠条”、“第三人侵夺欠条”三种典型的涉欠条侵财犯罪的行为。经梳理,该三类行为的各争议集中于欠条性质的认定和行为的定性上。第二章梳理了涉欠条侵财犯罪的共性争议,并提出本文的观点或明确基本立场。一是财产性利益作为侵财罪的对象符合罪刑法定原则。即使财产性利益无法成为占有的对象,也不能因此认定财产性利益无法成为盗窃罪的对象。二是财产性利益的范围界定。财产性利益应具备财产价值、确定性、可支配性三方面的特点。三是于财产性利益的场合,不宜使用占有的概念,而宜通过“支配”一词表达对某种权利、利益的控制、管理。具体地,行为人对财产性利益的管理控制是通过改变财产性利益原有的客观表达或呈现形态,以排除权利人对财产性利益的控制、管理形态,并建立新的控制、管理形态。由此达到形式外观的权利消灭或新设。四是认同三个数额层级均存在未遂形态的观点,亦认为数额的内涵不仅限于造成实害的数额,还包括存在财产受损危险的数额。于财产性利益侵害的场合,未遂犯引起的现实危险指对财产性利益客观表达形态的破坏并足以引起有关财产性利益灭失的紧迫可能。第三章则是对各类涉欠条侵财行为的刑法评价。总体分为两大部分,逼迫他人设立欠条行为和涉在先成立的欠条侵财行为的刑法评价。被迫设立的欠条非财物。在先成立的欠条性质认定存在双重视角:一是欠条本体具有使用价值,可作为有体物。但欠条的使用价值不能直接换算成数额价值。二是欠条所载的债权欠条所载的债权若具备财产性利益的三个特点,则可纳入财产性利益的范畴。于特定情形将欠条视同财产性利益的处理方式具备合理性和可行性。债务人侵夺欠条与第三人有后续型的行为对象是欠条所载的债权,此时欠条的本体地位退居其次,仅为行为手段的对象。第三人无后续型的场合下,行为对象是欠条本体。关于债务人侵夺欠条行为的罪名认定,采用行为手段说。既未遂的判断,需结合事后查明的结果判断,看被侵夺的欠条是否为债权债务关系的必要证明。第三人有后续型的典型案例是第三人(小偷)盗卖欠条。债务人于事中与第三人形成共同的意思联络,并共同实施破坏财产性利益客观控制、管理形态的行为,债务人为承继共犯,二人于整体上构成共同犯罪。第三人无后续型之下,且行为人非以消灭债权人的债权为目的侵夺欠条,在无数额规定的罪名下,符合相关构成要件的,可成立犯罪。反之,不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