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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行为作为刑法分则中被类型化的无数行为之一,有其固有的概念和特征。暴力行为在很多罪行中充当构成行为作用,揭示暴力行为内涵有其必要。然而,无论是刑法解释学还是解释刑法学关于暴力内涵的揭示都没有得到充分重视,即在立法以及两高司法解释上都没有暴力内涵的明确规定,在解释刑法学上缺乏对暴力共性概念及其特征的探讨,只是在分析具体罪行客观方面时解释暴力行为的内涵。在以暴力为行为方式的具体个罪中,不能明晰暴力行为的内涵,则很难对个罪进行准确把握。比如抢劫罪的暴力在暴力行为对象和暴力程度上,有其自身的特点,这些特点也是其与抢夺罪区分的关键。因此,了解暴力内涵的解释刑法学意义以及暴力与相关概念的区别与联系就彰显必要,在此基础上,既可以探讨暴力的诸多表现形式的共性所在,也可以研究作为实行行为的暴力行为的个性特征。本文拟在解释刑法学上对暴力行为进行探讨,使暴力行为回归到暴力行为规范中去揭示其规范构造和规范特征以及其所表现出来的规范功能。通过分析进一步了解暴力规范在定罪量刑上所起到的作用。暴力行为因其行为表现方式的多样性,可以从不同角度对其做出类型划分,目的在于进一步深入了解暴力的基本特征。进行暴力行为的概念界定、特征归纳以及类型划分,无非是为了给研究具体个罪提供素材,提供基本的理论依据。在体系结构上,本文共分为三章:第一章为暴力行为的概述。包括:1、暴力行为的古代立法情况。文章列举了古代若干暴力犯罪行为的规定,说明暴力行为犯罪自古即为打击的对象。2、暴力的概念界定。通过与暴力胁迫、伤害以及行凶的对比,明晰他们的区别与联系,界定出暴力的固有适用领域。区分暴力与胁迫的关键在于,暴力的恶害是现时的、已然的;而胁迫的恶害是未然的、将来的可能性;暴力是伤害的一种,刑法上的伤害在程度上要达到轻伤;行凶是一种暴力行为,具有暴力的一般属性,但其存在有严格条件限制,一般只是在特殊防卫权的场合适用。3、暴力的表现形式。暴力的表现形式是多样的,但总体上可以概括为打击性暴力和强制性暴力。暴力通过何种形式表现出来并不影响其自然属性特征。文章认为刑法上暴力的共性概念是指能够造成被害人身体或心理上被强制的状态,从而足以妨碍被害人的意思决定自由与依其意思决定而行动的自由而表现出来的现时存在(或已经实施完毕的)的有形物理力。根据刑法第13条但书之规定,那些非刑法上的暴力没有刑法上的意义。作为实行行为的暴力要求“暴力行为具有法益侵害的危险性”。第二章为暴力的特征。通过对暴力的概念界定以及实行行为的分析,根据刑法分则条文的具体规定,探讨暴力的法律特征与事实特征以及依据不同标准做出类型划分。文章首先从暴力行为在刑法规范中的地位以及所表现出的功能入手,在具体分析暴力规范的规范构造的基础之上,探讨暴力规范的特征及功能。概括而言,暴力规范构造包括暴力的总则性规范、暴力的分则性规范(处理性规范和制裁性规范),暴力的规范功能:有的作为必备构成要件要素、有的作为选择性要素、有的作为量刑因素,对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罪轻与罪重的认定起到一定的作用。在暴力的事实特征上重点论述了暴力的对象特征和暴力的程度特征。文章根据犯罪对象对构罪与否、此罪彼罪、罪数的决定或影响的一般功能来探讨暴力行为对象的相应功能。同时,在论述暴力程度时,以法益为指导在初步界定暴力程度之后以法定刑配置为切入点,将暴力犯罪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法定刑进行比较,来界定暴力行为程度的上限。暴力行为作为犯罪的实行行为应具有侵害法益的危险性,达到此程度的暴力才能是刑法上的暴力。在暴力程度的功能上,暴力程度具有影响罪的成立和影响此罪与彼罪的界限的功能。第三章为具体个罪暴力行为的认定。文章以抢劫罪为例,选择性的探讨了抢劫罪暴力行为的对象和程度特征、抢劫罪的着手问题以及在共犯形态下实行过限问题。这一章着重将暴力行为的基本理论运用到解释具体个罪暴力行为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