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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体理论是一个内涵非常丰富、地位非常重要的理论,对理清行政法律关系,明确行政法律责任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它是将若干个分散的内容整合为一个完整的行政法学体系的主线。西方国家在行政主体理论的研究方面积累了大量的宝贵经验,其间共性、规律性的东西尤其值得我国研究和借鉴。我国现行的行政主体理论由于建立时思想观念上的落后导致了诸多弊端,因而无论在理论架构,还是在指导实践的能力方面与行政主体理论的基本内涵相比都存在着极大的差距。因此,我国应当按照行政主体理论的基本内涵来重新定位和架构我国的行政主体理论。这既符合国家与市民社会、行政权与公民权之间关系发展的客观规律又适应了迅速发展的行政主体多元化的国际趋势,是我国行政主体理论发展的必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