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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认为,诉讼时效完成后债务人的履行意思激活了自然债务原有的法律效力,通过债务人的承认,使不具法律强制履行力的自然债务又回复了其原有的法律属性,即该种承认使不具法律强制履行力的债务获得了法律上的强制性和义务性的属性。本文围绕时效利益的获得和抛弃这两条主线,从不同角度论证了自然债务是如何转化为具有法律强制履行力的法定债务的,其具体包括各国立法、学术的比较、不同观点的评论、理论与现实的依据以及司法解释的完善和立法设计。本文在对诉讼时效完成后债务承认效力的分析以及设计的对债务承认制度的限制方案,注重了在既有的法秩序之下,对传统的法学理论框架予以改进。本文从两则司法解释开始,行文以时效利益的获得和丧失为主线,逐步提出问题和做出回答。除去引言和结论,全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章论述了债务承认的理论前提。这个问题的实质即:诉讼时效完成后的效力究竟是胜诉权的消灭,还是抗辩权的发生。而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则要弄清诉讼时效的客体以及其性质究竟是什么。本文在比较分析的基础上认为,胜诉权消灭模式有其不可避免的缺陷,应予摒弃。在分析诉讼时效的客体是作为救济权的请求权的过程中,本文认为,根据权利客体决定权利性质和效果的原理,正是请求权的救济权属性才决定了诉讼时效的效果是抗辩权的发生。于是,抗辩权的发生就成了讨论诉讼时效完成后债务承认的法律效力的理论前提。第二章论证了债务承认的效力依据。该部分的论证是从时效利益的获得和丧失的对比分析中得出的。本文首先通过胜诉权消灭模式下债务承认制度和抗辩权发生模式下债务承认制度的比较分析,得出抗辩权发生主义更符合诉讼时效的宗旨,以此为下文分析债务承认的效力依据作出理论上的铺垫。关于债务承认的效力依据,本文认为,诉讼时效完成后,在债务人行使抗辩权情形下的债务是自然债务,债务人行使抗辩权即获得时效利益,可以对抗债权人的请求权;而当债务人抛弃时效利益时则是对自然债务的承认。由此,诉讼时效完成后的债务在债务人行使抗辩权后又承诺自愿履行的情况下,转变成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法定债务,因此所保护的权益不但增强了债务本身应有的法律效力,而且使自然债务上升为民事法律关系。第三章论述了债务承认的效力构成和法律制约机制。该部分从债务承认的效力构成以及法律制约机制两个方面论证了债务承认的效力结构。论证采取了比较的方法和层层推进的方式:首先,债务承认由于具有了与法定债务相同的法律属性,也具备法定债务的一般效力构成,即请求力、执行力和保持力。其次,正如任何法律制度都有其固有的限制一样,债务承认也应有相应的制度来制约才能良性运行。本文认为,债务承认制度应该受债务履行的不可回转力和诚实信用原则的限制。第四章是对现行法律的检讨。该部分在我国既有的司法解释框架内对我国现行法的规定作出了检讨。本文并非是就事论事式的简单描述,而是通过理论的分析挖掘其背后的法理。在此基础上,本文认为,现行法的规定既有现实的意义,也有进一步改进的客观需要。最后,在结论部分,对作者的基本观点,以及文章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进行了逻辑上的归纳和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