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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是一种以资产为核心、以信用为基础、以委托为方式的现代财产管理制度,保护受益人利益是其核心内容,尤其是在受益人不特定、不存在的情况下,受益人的保护显得更加重要。受益人的利益保障是整个信托的关键,同时也是信托关系中最薄弱的环节。因此,在信托关系中,分析和研究信托受益人利益保障制度,对切实保护信托受益人的利益、保障整个信托关系的良好运行、实现信托目的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通过分析国外信托制度中的受益人利益保障制度,结合我国信托受益人利益保障之缺陷,构建我国的受益人利益保障制度。本文主要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从受益人的定义、受益人的资格以及受益人的类型等方面来对受益人进行界定,通过各国信托法对信托受益人之规定结合各国学者对信托受益人的定义,抽象出受益人成立必备的要素,并以此要素来定义受益人。受益人的资格决定了一个人或者组织是否能成为信托当事人,是受益人利益保障的前提条件。本文从信托设立的目的、受益人人数和信托财产归属等角度对受益人进行分类,以求能对信托受益人有较为完整的界定,为下文研究受益人的利益保障奠定基础。第二部分从信托财产权的角度来探讨受益人的利益保障问题。我国是单一所有权制度国家,双重所有权制度无法移入我国,造成信托所有权归属模糊,受益人的实质所有权无法得到确认。本部分通过分析信托财产权和受益人利益的关系,借鉴国外较为发达的信托财产权制度,完善我国的信托财产权制度,以保障受益人的利益。第三部分从受益权性质的角度来探讨受益人利益保障的问题。受益权性质的不同使得受益人对信托财产有不同的追及模式和救济方式。受益人权利的实现和保障必须以受益权性质的明确为前提。英美法系普遍认为受益权为物权,衡平法赋予受益人的追及权和优先权等保障性权利非常有利于受益人利益的保障。在我国信托所有权归属模糊的现状下,可以借鉴英美法系中信托财产所有权的归属模式,完善我国信托财产权归属制度,从而保障受益人的利益。第四部分是从受托人的角度来探讨受益人的利益保障问题。受托人是信托财产的管理人,是名义上的所有权人,是信托关系中最重要的环节,是必需的当事人。在探讨信托关系下的受益人利益保障时,分析受托人的控制与约束机制是必不可少的。本部分首先探讨了受托人保障受益人利益之必要性;再分析了英美法系下受托人信义义务的规定,受托人违反信义义务后,受益人有两种权利救济方式即衡平赔偿和适用推定信托;最后从我国的现状出发,借鉴国外受托人的义务规定及受托人违反信托义务之后运用何种方式才能保障受益人的利益。第五部分是从信托监督的角度来探讨受益人的利益保障问题。信托监督中最有效和有力的控制机制,无疑是赋予相关主体监督权。本部分借鉴国外对信托监督的规定,从受托人、受益人和信托监察人等多元化的监督角度来保证监督的有效运行,包括受托人的内部监督、受益人的本体监督、信托监察人的外部监督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