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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规则的核心是竞争,通过竞争达到优胜劣汰和资源的最佳配置。然而,社会经济发展的实践证明,市场本身存在一个悖论,那就是若听任市场自由运行,那么必定会由于过度的市场竞争,使得经济力量过分集中,从而产生企业的市场支配地位,进而由于可能发生的对其市场支配地位的滥用逼迫市场走向其反面——市场配置资源的低效率。本文研究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防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维持合理的市场结构,维护公平竞争,保护竞争者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和保障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借鉴西方国家成熟的经验,对我国企业市场支配地位的滥用进行规制。本文所探讨的问题与经济政策密切相关,所以运用了经济分析的方法。鉴于国外在此方面的立法及执法实践,对我国立法具有较大的参考价值,所以也采用了比较分析的研究方法,包括国内外相关法规的比较分析、国内外相关经济社会情况的比较分析等。另外,考察历史沿革和现实状况,展望未来,进行历史分析和实证分析,也是本文的基本研究方法。同时,由于反垄断法与经济学密切联系,因此也引入了经济学的研究方法。本文从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制度的起源入手,探讨了该制度的理论基础、立法宗旨。并通过对市场支配地位的界定、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制度的立法体例、控制方式及制裁措施等具体问题的分析,集中研究反垄断法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制。由于我国没有反垄断的法律传统,立法执法经验也不足,对于反垄断法可能引发的社会经济效果尚有不能完全确定的方面,因此《反垄断法》选择了较为原则性的立法模式,还有很多问题需要深入探讨。本文参考国际经验,结合我国的国情,归纳了目前国外在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立法经验、有关案例和研究成果。并通过比较研究提出了一些对中国立法和执法的建议,即应从尽快制定《反垄断法》实施细则、组建专业的执法机构等方面着手,逐步完善反垄断法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