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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过去的几十年中,法经济学已经由经济学和法学领域中一个小范围的深奥研究分支发展为一场极具影响力的庞大学术运动。这场学术运动对重新诠释法学,对将经济学研究方法拓展到对司法领域一些重要含义的经济解释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而且对其他相邻学科,尤其是那些与法律有密切联系的学术领域,如政治学和社会学领域有着更加重要的意义。法经济学的每个思想流派都有助于重新定义法学研究和提示法学领域中经济学的重要应用。这些学术思想,包括法经济学的芝加哥学派、公共选择理论、制度主义和新制度主义法经济学派等。他们各自的理论给我们理解法律与经济的关系以及二者的互动发展都提供了非常有价值的参考。全文除引言和结论以外,共四部分。第一部分,作者从法律经济学的内涵再界定入手,通过对法律经济学最初由经济学概念向法律的渗透,到后来的法律经济学概念的提出,详细说明了法律经济学作为一门学说意义上的涵义。并且介绍了法律经济学的经济学理论基础,以此与法学流派的其他学术分支区别开来。第二部分,主要阐明了法律经济学的方法论和研究进路,即法律经济学以方法论个人主义为其理论分析起点,把理性的个人作为基本研究单位。在研究进路上,笔者从与传统法学的对比入手,提出法律经济学研究的特点,即直接对法律进行定性,解决“法律应当是什么”的问题。第三部分,主要论述了法律经济学在当代所面临的困境以及在面对如此的困境时,如何进行自己的更新。笔者从法律经济学的两个假设入手,即理性经济人和效率标准,提出了在这两个假设中,法律经济学究竟是发展自己的假设适应新的情况,以及怎样发展。继而作者从公共选择理论和新制度主义经济学的角度出发,提出了法律经济学的方法论新选择,并就法律经济学的未来做出了三个预测:从有限理性到人文主义的妥协;现实主义方法论的引入;法律经济学研究范围的明确化。第四部分,主要是从中国的法治建设的角度,论证了法律经济学在中国的发展和应用。作者先从中国的法律经济学运动出发,阐述了中国法律经济学研究的缺失和法律经济学在中国必然兴起的理由。而后又对法律经济学在中国的应用提出了应该的注意的两个问题,即要区别法律经济学和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原理的区别,及注意法律经济学分析模式的局限性,最后提出法律经济学在中国法治建设中,对立法理念、司法改革、法学研究、法学教育的四个具体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