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16世纪末17世纪初属于英国从封建主义到资本主义过渡的时期,垄断是这一时期英国社会中一个重要的现象。它集政治、法律、经济问题于一身,是研究近代早期英国政治、法律和经济问题的钥匙。
本文通过对垄断与反垄断的分析,意在阐明16世纪末17世纪初英国出现了“公”与“私”分离的趋势。它表现为议会和普通法为代表的审判权向国王治理权的扩张及重商体制由“国王型”向“议会型”的转化。
16世纪继承了中世纪宪政史中治理权与审判权相区分的特点,但又有其独特之处。都铎王朝强大的王权使国王治理权膨胀,这为垄断的授予提供了有利条件。而作为审判权代表的普通法虽然处于不利地位,但它调整自身以适应新的形势,这表现在它与议会的联合及扩展自己的管辖范围上。而它与议会的联合利于议会成为公共利益的代表。同时期的重商体制以国王为中心分配管理权威。
16、17世纪工商业的发展及王室财政危机使垄断既成为经济发展的必须,又成为国王解决财政问题与管理问题的工具。垄断的种类有多种,诸如源于议会的或国王的,有私人的和团体的,工业的和商业的。其影响也是双重的,对公共利益有利或有害。
针对其负面影响形成了反垄断精神。反垄断有其思想基础。除了公众的厌恶之外,普通法对历史的追溯而形成的“自由”及“技艺理性”的观念对国王产生限制;而“公”与“私”的分离也为反垄断提供了合法的理由。反垄断体现为一些典型的案例,有明显的阶段性,其成果是1624年的《垄断法案》。
反垄断体现了对管理权威的分配,使之从国王转向议会,与之相适应的则是重商体制由国王型向议会型的转化。在这个过程中,普通法起了重要作用,这是它与议会所代表的审判权向治理权的反弹。但普通法并不反对所有垄断,也不反对管理,其所倡导的“自由贸易”从属于政治斗争,是一个被利用的政治口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