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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求偿始终是海上保险理论中最值得关注的问题之一。不管我国的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对这个问题的理解和做法上还存在着一些争议,进而会带来许多理论解释上的矛盾和实践做法上的不便。本文通过采用对比分析的研究方法,在参考国内外关于海上代位求偿的立法及做法的基础上,力图对一些颇具争议的问题形成自己的观点,使理论解释与实务操作达到统一。
本文共分五个部分。首先在引言部分提出研究海上保险代位求偿问题的意义、研究背景以及所采用的研究方法,以及提出在我国现阶段的法律体系中,有关代位求偿的规定有可以改进的地方。
第一章的内容是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法律基础。第一节先提出代位求偿的概念,在海上保险中代位求偿是指保险人在赔付了被保险人的全部或部分损失之后,取代了被保险人的地位,行使被保险人所拥有的对损失的一切权利与救济。接着讨论代位求偿的法律渊源,关于这一问题是有争议的,笔者收集了一些资料并说明了情况,并指出代位求偿的存在意义。第二节论述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民法基础,包括两点:一是保险代位求偿权属于民法中的代位权,而非债权让与,对比分析了代位权与债权让与,并且列举分析了几个大陆法系国家在这个问题上的规定;二是保险代位求偿权体现了不真正连带债务的原理,诠释了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涵义,且分析了其对内效力和对外效力。第三节是关于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本质:首先,被保险人通过补偿性保险可以恢复到损失发生之前的经济状况,而不能获得利润;其次,被保险人有权获得全额补偿;第三,保险人行使权利的结果,不能损害若无承保危险发生时被保险人的经济状况。这一部分是文章的奠基部分,为下文的论述提供了理论依据。
第二章的内容是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行使。第一节论述了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前提条件:保险人必须首先赔付承保损失;保险人不能是通融赔付。第二节论述了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名义,简述了关于这个问题的三种不同主张,在考察了各国关于这个问题规定的基础上,最后对我国目前法律体系中关于这一问题的规定作一个诠释,并且提出笔者自己的看法。第三节论述了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行使范围,分析了四种情况:保险人追偿所得不得超过保险赔偿金;不足额保单与追偿所得的分配;免赔额与追偿所得的分配;追偿所得利息的分配。第四节论述了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限制,包括两种限制。一是法定限制:保险人不仅必须首先赔付承保损失,而且,保险人的代位权利不能损害被保险人获得足额损失补偿的权利;保险人的代位权利仅限于被保险人所具有的权利;保险人的代位权利不适用于同一被保险人或共同被保险人。二是合同限制:包括损失发生前的豁免和损失发生后的豁免两种情况。第五节论述了再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行使,先简述了关于再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三种主张,然后再谈笔者对该问题的看法,最后补充了如何保护再保险人的求偿权利。第六节论述了被保险人对于代位求偿权所负的义务,先诠释了被保险人对于代位求偿权所负义务的内涵,接着分析了受托人条款与特定条件下的主动保护义务,最后阐述被保险人的尽力协助义务。这些问题都是具有争议的问题,在论述中笔者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第三章的内容是海上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几个程序问题。第一节论述了海上保险代位求偿诉讼的管辖,是指各法院之间审理第一审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在确定海上保险代位求偿诉讼应当由海事法院管辖后,再讨论海上保险代位求偿诉讼的地域管辖问题,分存在协议管辖和不存在协议管辖两种情况进行讨论。第二节讨论对海上保险代位求偿诉讼中“变更当事人”的理解。笔者认为,《海诉法》中“变更当事人”这一概念及其在诉讼程序中产生的后果,完全可以也只能应用“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承担”这一理论来解释。第三节讨论特定第三人对被保险人的反索赔问题。笔者认为,在海上保险代位求偿诉讼中,第三人不得依据其对被保险人的反索赔对海上保险人提起反诉。
最后是结束语部分,对全文的研究方法做一个小结,并且提出整篇文章是基于损失补偿这么一个理论作为基础的。并且指出我国在海上保险相关法律制度的制订过程中,曾经较多地借鉴了英美法的做法,但我国毕竟是大陆法系国家,在理论基础及做法上都应该有不同于英美法的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