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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完整的专利商品交易链条有三个必不可少的环节:生产商——销售商——消费者,在专利法中对消费行为并不予以处罚,对生产商侵权的认定又较为容易;而对于销售商而言,现行《专利法》第70条规定,若其满足善意并提供合法来源两个条件,便可免除损害赔偿责任,即本文所称的销售商合法来源抗辩制度。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知识产权的作用越来越明显,知识产权侵权现象也显著增加,其中涉及专利的侵权数量最多。从国内角度出发,销售商作为产业链中数量最为庞大的一个群体,每十个销售商中便有七个因为销售侵权商品而被诉至法院;从国外角度出发,一些高科技领域内的商品,其专利均是由国外企业掌握,作为发展中的中国更多的是做销售商的角色,该两个角度从不同的方面印证了完善合法来源抗辩的必要性。自1984年第一部《专利法》颁布以来,我国对该条款一共做了三次修改,但却没有一条相关的司法解释,司法判决亦没有一个统一的依据,合法来源抗辩中主观和客观二个重要的构成要素,在不同的法院有着不同的判决标准。主观构成要素之一的“善意”:法院对于原告提交的侵权函告或是警告信的评判出现了两种完全不同的结论,而理论界对该抗辩制度的归责原则和举证责任产生了分歧;客观构成要素“合法来源”,亦是相悖判决最多的,法院有时对于专利权人给予了过分的保护,而有时于销售商又有一定的偏袒。本文在对判决书数据分析的基础上结合法理对合法来源抗辩制度从主体方面、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进行全面的整理分析,初步认为,法院在实践中对于销售商主观过错及对“商品合法来源”的认定应当予以权威化,而不是通过一纸“警告函”或第三人的口供便免除损害赔偿责任。希望本文提出的建议能让合法来源抗辩更好的使用于司法实践,遵循立法原意,免于被滥用,从而更好的为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