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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作为物权之一种,对于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其不转移物之占有,使抵押物的效用得到充分发挥,有“担保之王”之美称。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不断发展,企业资金融通的需求越来越大,而社会资源在一定时期内是有限的,为了最大限度发挥物之效用,同一抵押物上设立多个抵押权是常有之事。抵押权顺位的规定对于债权的实现实属必要,其作为一种民事实体程序性权利,对于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基于此,本文着重对抵押权顺位的相关问题进行研究,以期解决抵押权适用中的争议。本文运用比较的研究方法,首先对有关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制度进行研究,探究其中的不同之处,然后结合我国实际,为法律制度之完善提出一些建议,本文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抵押权顺位的产生的原因分析。主要涉及到的制度为重复抵押和余额抵押,得出只有在重复抵押中才会产生抵押权顺位问题,然后就重复抵押的合理性进行分析。随着登记制度的不断完善,使重复抵押具有了可操作性,所以重复抵押的存在具有法律上和实务中的可行性,并且我国《物权法》也承认了重复抵押。第二部分是抵押权顺位的确定。物权公示制度和抵押权顺位的确定规则有很大的关联性,公示制度不同,则确定规则不同。物权公示制度主要有三种:一是公示要件主义,二是公示对抗主义,三是混合主义。我国《物权法》对动产和不动产的登记实行不同的模式,即混合主义模式。本部分主要是围绕物权公示制度讨论我国现行《物权法》对抵押权顺位确定规则的相关规定。第三部分是抵押权顺位升进制与固定制。先分析各国各地区对这两种制度的选择。我国民法没有明确规定采用抵押权顺位升进制还是固定制,但大多数学者认为,我国民法采用的是顺位升进制,并且顺位升进制也在实务上得到贯彻;然后分析两种立法模式的争论,主要就两种立法模式的选择理由和质疑进行论述;最后就我国民法的选择进行论述,随后提出相关的完善建议。第四部分是抵押权顺位的处分。本部分主要围绕抵押权顺位的放弃、变更和让与进行论述。先分析抵押权顺位放弃、变更和让与的含义,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把握各自的区别,指导实务中的运用;然后分析这三种方式的构成要件,主要解决的是实务中的运用问题,把握运用标准;最后分析三种方式的效力。就效力而言,变更比较简单,而放弃和让与都有绝对效力与相对效力之分,不同的效力模式产生的法律后果是不一样的。本文主要包括以上几个部分,主要使用比较研究等方法,分析主要典型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任何一种法律制度都必须与一国或地区的实际情况相适应,唯有如此方能更好地为社会和经济发展服务。我国法律制度的修改和完善也必须尊重这一规律,必须在我国国情基础上引进吸收外国法律制度,笔者希望本文的浅显研究能为我国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一些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