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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对过错推定内涵的剖析和适用的研究,试图阐明过错推定不是一种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中对过错判定的一种证明规则,说明其在实践中有着独特的作用,这一极具操作性的规则是不可替代的,在司法实践上具极高的实用价值,但对过错推定的错误理解和不正确适用,会给案件的处理形成误区,甚至会造成社会的不公正。因此对过错推定有必要加以研究,纠正在实践中理解和运用的偏差。首先、本文从历史的角度阐述对主观过错的内涵和过错推定的起源及本质,并认为过错推定是认定过失是否存在的方法,通过对过失推定创立的悠久历史发展过程的描述,说明过错推定伴随着社会发展和法的进程逐渐形成了规范化和制度化。其次、通过对侵权归责原则体系构建争论的评述,阐明了无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责任原则二元责任体系构建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认为过错推定是过错责任中的认定过错的一种规则,它不是一种归责原则;公平原则不能成为侵权行为法中用来归责的原则,是为体现出公平的理念,作为一种损失分担的规则而存在的,是指造成损失后果的原因力与某人所掌控的事务或物件有一定的因果关系,但该人确无过错,也无其他人的过错,在此情形下,可要求该人依其经济负担能力,酌情给予一定的补偿,在不存在任何牵连性时,则无分担之理由再次、从过错推定的适用条件入手,对过错推定与举证责任倒置的关系加以论述,认为过错推定有自己的证明程序,是举证责任倒置应用中的一种方式,应归属于程序法,过错推定的创立,使对复杂的过错认定变得简单、有效,实践上易于操作。其后、通过对加害人不明案件的分析,指明司法实践中对过错推定的错误理解和运用,症结在于将过错推定原本是对有无过错的推定,而任意扩大到对加害人是谁的推定上,从而造成以对多人的不公平换取1人公平的事实上的不公平。然后、通过对过错推定与公平原则,过错推定与共同危险行为这两类在实践上最易混淆的关系的辨析,进一步阐述了过错推定的正确适用。同时对现在施行的几部特别法中有关过错推定设置的列举,进行了解析,最后建议在我国关系社会生活具体方面的特别法中,如同《民法通则》第126条的规定,明确规定适用过错推定的具体情形,从而加强法律的可操行,提高法的实用价值,而不宜将这一权利交由法官自由裁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