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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事业是我国公共产品和服务的重要提供者和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的难点。我国经济转型能否顺利实现,广大人民的福祉能否明显增加,都与公用事业的经营状况和绩效密切相关。正在进行的竞争化改革也初显了一些成效,但相关市场游戏规则还没有真正建立起来,法律规制才是符合现代法治需求的重要手段,它应该成为公用事业竞争化改革过程及实现有效竞争格局以后的制度保障。 竞争化改革的目标是放松并重建政府管制,开放市场,吸引多元化的投资主体,引入竞争机制,实现充分的有效的竞争。法律规制就要包含政府如何放松和重建管制、公平竞争的秩序如何维护等内容。按此思路,除引言外,本文从以下五个方面展开:第一部分主要涉及公用事业的一般理论问题,重点是其垄断地位取得的理由和在我国所具备的特征。第二部分分析了我国公用事业行业垄断的弊端,介绍了各国对于公用事业反垄断的实践,提出了在加入世贸组织的背景下如何与其保持在竞争规则上一致的问题,进而确定了进行竞争化改革的法律规制原则和法律体系的框架。第三、四、五部分是法律规制的主要内容,从政府依法管制、反垄断法规制和对政府管制的规制三方面展开,其中第三和第四部分是本文重点。在第三部分中借用了“公私伙伴关系”(公私合作)概念,我国许多地区公用事业改革的最早动机就是引进所缺资金,对公用企业进行改组重组,多元化的投资主体是公私合作的有力体现。但仅改制是不够的,没有充分竞争的市场结构,私人垄断的危害便将产生,因此本文强调公私合作与竞争机制的统一;同时明确了依然需要政府管制,但这是作为公共管理者的职责,重点是市场准入和价格管制、信息披露制度的建立。第四部分是反垄断法对公用事业适用的介入,因为引入竞争机制的许多行业或环节在经营上并没有消除垄断特性,这就要以规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作为反垄断法的重点了。第五部分为监督政府管制设计了法律规则,利用已有的法治资源制约政府的权力,确保市场的有效竞争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不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