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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化思想是儒家法律思想的重要内容。历史上的儒家教化思想分成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儒家教化思想的萌芽与形成,包括周公、孔子、孟子、荀子的教化思想;第二阶段为儒家教化思想的发展阶段,包括汉、唐时期的教化思想;第三阶段为儒家教化思想的继续阶段,包括宋、元、明、清时期的教化思想。 教化思想是建立在民本思想基础之上的,儒家认为人民是国家的重心。从民本思想出发,儒家主张“先富后教”,老百姓有稳定的物质生活保证,教化才能推行。儒家主张人是可以教化的。在教化与刑罚的关系上,儒家主张“教化为先”,“刑罚为辅”,反对“专任刑罚”,当然儒家并不否认刑罚的作用。在教化的内容上,儒家还主张“身教”。 儒家重视道德教化的思想对后世影响很大。孔子所提倡的重视教化的思想,经孟子、荀子、董仲舒、“二程”、朱熹等人加工、改造,与封建纲常礼教融为一体,从西汉时被封建统治者奉为正统,在政治法律思想中长期处于支配地位。儒家教化思想对中国传统法律有非常大的影响,中国传统法律中的容隐、礼法混同、矜老恤幼、调解、审录、家庭、婚姻、继承等制度都受到儒家教化思想的影响。 中国历代统治者强调德教,坚持德主刑辅、强调教化,强调道德规劝的作用和统治者的自我修养,有其独到的精贵之处,而且达到了较好的效果。儒家正确认识教化与刑罚的关系,主张“教化为先,刑罚为辅”,同时不否定刑罚作用的观点是非常科学的。 也应当看到,儒家教化思想是站在统治者的立场来考虑问题,是为了维护统治者的统治,名为“民本”,实为“君本”。儒家把道德抬到至高无上的地位,形成泛道德主义,法律沦为道德的婢女,道德夺去了法律的应有地位。儒家强调教化,依赖道德规劝和统治者自我修养进行统治的主张,缺少法律应有的监督机制,效果也是难以保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