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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全球气候变暖以及国际社会对于可持续发展的关注,沉寂已久的南极地区再次吸引了越来越多国家的关注。当前,由于《南极条约》冻结了南极地区的领土争端和资源开发活动,各国只能通过科学考察、环境保护等方式参与到南极事务中来,但是南极资源治理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是各国参与南极事务的最终目的,也是各国实现南极国家利益绕不开的一环。作为人类共同继承的国际公共资源,南极资源具有非排他性和竞争性的特征。这意味着,如果缺乏必要的制度构建,南极资源一旦在未来被解冻,各国在巨大利益的驱使下会对南极资源进行瓜分并肆意无度的开发,南极资源将面临着“公地悲剧”的威胁。正是基于这样的考虑,本文以南极地区丰富的“资源”为研究对象,以国际公共资源使用和供给中的“公地悲剧”和囚徒困境为逻辑起点,以奥斯特罗姆的自主治理理论为理论基础,试图应用制度分析来探讨解决南极资源治理制度构建和我国的参与策略问题。本文的理论分析工具——自主治理理论原本应用于国内公共资源治理中,在理论和实践上的取得了丰硕的成果。笔者创造性地将这一理论推广至国际公共资源的治理中来,是本文的一大创新点。国际公共资源的自主治理是指具有“政治人”属性的各个主权国家,在没有外部强制力影响的情况下通过相互平等地协调和互动,建立起一系列多层次的制度规范来实现集体选择的过程。在本文的语境中,各国可以在自主治理理论的指导下重启南极资源的议题,通过协商和对话,在南极资源的开发和利用过程中贯彻自主治理理论的基本原则,建立起一系列多层次的南极资源治理的制度规范,从而有效避免南极资源基于一国私利的无序和无度开发,在保护南极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实现南极资源的永续利用。对南极资源治理进行制度构建并非凭空设想,而是需要在当前一定的制度环境下进行。当前南极治理的制度环境主要由南极价值观为代表的非正式制度和南极条约体系为代表的正式制度组成,其中正式制度还分为了三个层次,即宪法层次的制度、集体选择层次的制度和操作层次的制度,这些制度一方面奠定了五十余年来南极地区的和平和稳定的局面,同时为新的南极资源治理制度的构建提供了基本的经验和原则。我国的和平发展的政治理念、负责任大国的国际形象以及互利共赢的外交理念成为我国在南极政治舞台上重要的“软实力”,对于我国参与南极治理、实现我国在南极的资源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南极资源治理的本质是通过对南极资源的权威性分配实现全球公共利益最大化的南极事务的管理过程,其特征在于主权国家之间、主权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依托一定的治理机制对南极事务的合作管理。当前条件下,各国对南极的法律性质的认识还存在分歧,建立公平合理的利益分配制度和南极行为违规惩罚机制还存在困难,实现南极资源的自主治理还任重道远。笔者依据奥斯特罗姆的结论,结合南极地区的具体实际,对南极资源治理提出五项制度安排:一是清晰界定南极资源的类型、边界与存量,编制南极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二是建立严格的南极资源开发资格审核和准入机制,建立南极信用评级制度;三是改造现有的南极国际组织,强化国际组织参与南极资源治理的能力;四是构建民主参与的制度框架,保障南极资源的公平分配;五是建立南极违规行为的分级惩罚机制和冲突解决机制,为南极资源自主治理提供安全保障。为了保障我国在南极地区的合法资源权益,我国参与南极资源治理应当采取“两步走”的战略。我国参与南极资源治理的短期目标是:在遵守《南极条约》的基本精神和原则的前提下,充分保障我国的南极科考自由,积极参与对南极可再生性生物资源的研究开发,大力发展南极环境保护事业,逐步加强我国在南极的实质性存在,为今后深层参与南极资源的利益分配奠定基础;我国参与南极资源治理的长期目标是:在国际法的框架下,有畅通的途径和充分的话语权积极参与南极资源制度的构建,促使南极资源治理体系朝着公平合理有序和有利于我国南极利益的方向发展,保障我国在南极的资源权益,实现对南极资源的全面、有序、科学地开发和利用。为了实现“两步走”的战略,我国应充分借鉴美国、英国、法国等南极大国的有益经验,不断强化自身制度供给能力,主动承担大国南极责任和履行南极国际义务,努力增进国家间政治互信,适时推动南极违规惩罚机制的出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