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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基本形成,这一方面表明法治中国的建设己基本实现“有法可依”,另一方面也显示出法学的研究视角逐渐由立法转向司法活动。而司法裁判的可接受性成为研究司法活动的一个热门问题。修辞学因其在价值判断上“心证公开”的独特优势及修辞学中修辞论辩的适用被视为实现司法裁判可接受性的一种可能视角。然而,修辞学对于实现裁判的可接受性的意义是什么?通过何种方法可能实现司法裁判的可接受性?它在实现司法裁判可接受性的过程中存在哪些问题?这都是需要我们深入到修辞学的具体理论中来结合实践中的案例进行进行分析和探讨。 文章主要内容包括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关于是司法裁判可接受性的理论概述,分别论述了关于司法裁判可接受性的概念和实现司法裁判可接受性的标准;第二部分是在司法裁判中的修辞学,涉及修辞学的基本释义以及司法裁判领域内的修辞学的主要理论;第三部分主要涉及修辞视角下实现裁判可接受性的意义;第四部分具体论述了修辞视角下实现裁判可接受性的方法,分别包括庭审过程中修辞方法的运用和裁判文书中修辞方法的运用;第五部分描写了修辞学对裁判可接受性的消极影响及应对措施。